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4-09-01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行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建标〔2013〕8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工程拦标价备案的同时提供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的收取严格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综合〔2012〕66号文)的规定收取。咨询收费不得低于现行收费标准的80%,低于80%(不含80%)的,将视为恶意压低收费标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恶意压低收费标准不正当竞争的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41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处罚结果书面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针对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造价咨询企业,专项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对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责令整改或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2月3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标 〔2013〕 813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严格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为促进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收费行为,2012年7月25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云南省物价局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对于引导工程造价咨询各方市场行为,规范咨询企业专业服务内容,促进服务水平提升,保证建设市场主体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据调查,目前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 业仍然存在收费标准执行不到位,造价咨询企业竞相压价等行为。为防止恶意竞争而导致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质量降低,切实维护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整体社会形象和发展环境,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造价咨询业务时,必须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21条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并按照《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云价综合(2012)66号)的规定,收取咨询服务费。咨询收费不得低于现行收费标准的80%,低于80%(不含80%)的,将视为恶意压低收费标准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35条,将建立企业和个人诚信记录档案,结合每年开展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人员执(从)业行为检查,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行收费标准情况的检查力度,发现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将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在行业内通报批评。同时,针对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造价咨询企业,专项开展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检查,对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责令整改或在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恶意压低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的造价咨询企业,要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41条的规定, 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并将处罚结果书面报告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行业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云建价协(2008)5号)的规定,将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 11 月1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