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4-09-01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建 1999 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建设部第16次部常务会议通过并以部71号令予以发布,自1999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地贯彻和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依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进一步明确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以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办法》的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条件、施工许可证的时效等作出了原则规定,《办法》将《建筑法》的一些原则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特别是关于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范围,《办法》的第二条、第十六条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

《办法》对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工程限额,是参考了一些地方的有关规定提出的。但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工程建设规模等有较大差别,因此,《办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但不应将调整的权限再下放,并应在调整后尽快报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备案。

在《办法》施行之前已经开始施工的工程,如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颁发关于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仍按照原办法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这方面管理办法的,不再补办施工许可证。

《办法》第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对工程是否分解的判断标准是:招标工程应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立项批准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二、关于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填表说明

对申请办理施工许可的条件,主要强调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工程的发包承包管理,对应该招标的工程是否实行了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是否公开招标等要严格审查;二是加强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按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都要委托监理,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相应的质量、安全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三是建设资金要落实。

1.《办法》第四条(二)规定的“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办法》第四条(三)规定的“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是指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了交通、水电等条件,能满足施工企业进场的需要。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第三栏,一般应由施工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报发证机关审查。

发证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审批前到施工场地进行现场踏勘。

3.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表二)第五栏中“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是指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能否满足施工需要。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部门的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还没有开展施工图设计审查的地区,由施工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认可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已经能够满足施工需要,报发证机关审查。

4.施工许可证申请表(表二)第六栏中“施工组织设计”一项,一般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施工企业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本栏签署意见。

对此项内容,发证机关主要是按本《办法》第四条(六)的要求审查文件和资料是否完备。

5.《办法》第八条(八)对到位资金的规定,应严格掌握。除少数重大工程项目外,其他工程的资金到位均不得少于《办法》的规定。

实行了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的,可以不再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进行细化,作出更具体的规定,但不应再增加其他条件。

7.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发证机关留存,一份由建设单位备查。

三、关于施工许可证的编号

施工许可证编号的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同一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编号与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发证机关填写。

专业分类代码:01.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3.煤炭工程建筑安装工程;04.石油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5.化学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6.电力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7.建材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8.森林工业建筑安装工程;09.轻纺工业建筑安装工程;10.水利建筑工程;11.铁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工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装工程;15.邮电通信电子设备安装工程;16.热力及燃气建筑安装工程;17.给水排水工程;18.市政桥梁工程;19.其他工程。

四、施工许可证的样式、印制及费用等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的样式由建设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或翻印。施工许可证的工本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物价部门核准,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收取。

施工许可证正本封面为蓝色,副本为白色,正16开。施工许可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许可证正本一份,副本根据需要为一份或多份,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后生效。正本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副本由本建设单位留存。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许可的管理,根据(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尽快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或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办法》的学习和宣传,使建筑市场的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了解和掌握《办法》的具体内容。县级以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要明确负责这项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做到机构、人员落实,制度落实。各地在建筑市场的执法监察中,要将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施工许可证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认真检查和统计考核。

建设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