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关于加强建筑业在地行业统计数据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9-05-16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建〔2013〕468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

建筑业在地行业统计数据管理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为加强云南省建筑业在地行业统计数据管理,确保数据填报准确、及时、有效,确保各项管理责任落实和数据管理安全,现就云南省建筑业在地行业统计数据管理提出如下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要求适用于云南省建筑业在地行业统计信息系统内所有建筑业企业及统计人员,适用于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统计人员。

二、资质建筑业企业(包括省外入滇建筑业企业)应根据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月、季、年等定期统计报表(项目合同备案报表、项目季度报表、企业季度报表、企业年度报表),并对统计报表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各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业在地行业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对资质建筑企业(包括省外入滇建筑业企业)统计上报数据进行接件,认真复查、核实,并及时进行上报。

四、 各资质建筑业企业(包括省外入滇建筑业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应经项目属地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建筑业统计的部门初核,经州(市)复 核后,上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站。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对统计数据有最终审核权。

五、统计数据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造成漏报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包括省外入滇建筑业企业),应在报表上报最后期限后5天内补报数据。

六、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站定期召开建筑业在地行业统计数据管理专题会议,对建筑业企业上报的统计数据质量和数据上报效率 进行总结讲评,对各州(市)、县(区)工作质量和效率进行评比,并在《云南省建筑业统计信息平台统计行为通报》中进行通报;专题会议集中对各州(市)、县 (区)统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申请变更数据、补报数据的企业实行集中审核、审批。专题会议形成纪要在《云南省建筑业统计信息平台统计动态》中公布。对各 州(市)、县(区)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评比结果在《云南省建筑业统计信息平台统计工作绩效》中进行通报。

七、 各州(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业在地行业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加强对经常发生漏报、误报的资质建筑业企业进行管理监督,定期组织催报。 对不按期报送统计信息的,将对涉及的资质建筑业企业和所在州(市)、县(区)主管部门一并在《云南省建筑业统计信息平台统计行为通报》中进行通报。

八、凡变更数据、补报数据不再补计入当月、当季、当年报数据汇总;年度补报企业不计入各地州(市)、县(区)建筑业统计月、季、年度报表上报率统计。

九、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屡次迟报统计数据或不报数据的企业由当地建筑业主管部门集中组织统计业务知识培训,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期间应对其报表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十、 各州(市)、县(区)建筑业在地行业统计数据为建筑业行业内部数据,统计数据未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审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无关人员、单位 及社会机构公布;对擅自公布统计资料、数据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要依据《统计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十一、各州(市)、县(区)建筑业在地行业统计主管部门应当对所辖统计数据管理负全责,具体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应认真负责,严谨细致,确保统计数据准确。

十 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建筑业行业统计工作站对全省数据管理负全责,有权要求各地对统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说明情况。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统计 数据是全省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从事行业监管的有效合法来源,其它建筑业数据填报应参考建筑业在地行业统计信息系统统计数据。

十三、建立健全建筑业在地行业统计工作诚信制度,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屡次迟报和不上报的建筑企业列入统计不诚信企业,各级主管部门应定期予以通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将在《云南省建筑业在地行业统计信息平台行为通报》中通报。

十四、建筑业在地行业统计制度的执行与填报情况,与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入滇建筑业企业备案期满延续挂钩,形成有机结合,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屡次迟报和不上报的建筑企业,将不予受理与资质有关的业务、入滇建筑业企业备案期满延续业务。

在执行过程中若遇疑问,可及时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反馈。

联系人:马兴文,电话:0871-64320981。

云南省建筑业在地行业统计数据管理要求可在云南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网下载。网址:www.ynjst-jgc.c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