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

来源: 日期:2014-06-16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建筑市场管理的实施意见

曲政发 〔2013〕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

(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 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已经履行 工程建设项目报建 手续。

4、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施工招标应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5、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6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4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 。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

禁止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 。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二、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挂靠、借用、转包、违法分包

(五)严禁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 严禁通过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收取管理费等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严禁无资质资格证书的单位、个人或低资质等级的单位利用有资质证书或高资质等级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之间无注册执业关系和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六) 严禁 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

1、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分)包单位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1)施工现场的实际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济核算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施工单位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2)施工现场的实际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经济核算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的资格(上岗)证书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施工单位不一致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其承包范围内专业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同一法人单位的;

(4)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采购和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现场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的;

(5)工程款、分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

2、监理单位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1)施工现场监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与工程监理合同中载明的工程监理单位之间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2)施工现场监理机构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监理工程师、监理员)与工程监理合同中载明的工程监理单位不一致的;

(3)工程监理费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监理合同中载明的工程监理单位不一致的。

3、招标代理机构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1)从发布招标文件至施工、监理合同备案的全过程中,代理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所持有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中载明的单位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单位不一致,或者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参与代理工作的业务人员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载明的单位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2)招标代理费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载明的招标代理单位不一致的。

4、 勘察设计单位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

(1)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专业业务人员与勘察设计合同中载明的单位没有合法的劳动合同、工资以及社会保险关系的;

(2)勘察设计费用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勘察设计合同中载明的勘察设计单 位不一致的。

(七)禁止转包工程 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工程。下列行为,视为转包工程:

1、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

2、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

3、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大型机械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

(八)禁止违法分包工程 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承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

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2、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劳务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大市场准入和清出力度

(九)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 严格资质资格的审批,认真核实企业的工程业绩,严厉打击资质资格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调控各类企业数量规模。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依法清理不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和个人。

十)严格市外企业入曲备案管理。 实行入曲企业承担项目单项登记备案,加强对入曲从事建筑活动的市外企业监督检查和施工现场安全、质量监管。对未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及在投标中承诺的现场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等未到现场履职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罚。市外企业注册建造师和专职安全员、专职质检员等管理人员的注册或上岗证由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时管理直至项目竣工。

(十一)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各地要积极主动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事故统计通报制度,及时将事故情况及涉及企业和个人信息通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对事故涉及的企业和个人,一律暂停其资质资格的升级、增项。

四、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

(十二)规范合同订立 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工期、价款等内容,避免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造价和压缩工期。合同双方要依据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人工及材料价格大幅变化所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各地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据市场实际价格情况及时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和推进合同双方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十三)落实合同履约责任 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和责任,协商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建设单位要及时跟踪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展等情况,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防护费、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并督促承包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无法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义务,按时支付劳务费用和办理竣工结算。

(十四)建立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 在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积极推行以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完善相关措施,落实担保人保后监管责任,促进合同履约,防范和化解合同争议。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十五)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等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分包单位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六)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劳资等管理人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有相应资格的上岗证书。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本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到位和持证上岗、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技术交底、教育培训等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七)强化 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管。 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监管工作。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备案前,将确定的安全措施费用总额一次性存入工程所在地安全措施费用专用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缓存或缓支安全措施费用。

(十八)强化勘察设计单位的现场设计服务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按照与建设单位在委托合同中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要求,在不同施工阶段、重要施工部位、关键施工工序等环节提供现场技术服务,并对 参加现场 勘察 设计服务情况 记录保存。工程施工前, 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 向施工、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情况,解释勘察、设计文件,指导施工单位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施工不符合设计标准的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予以纠正。

(十九)严格履行监理单位职责 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依法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十)切实落实检测机构责任。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依据标准进行检测,保证检测工作的公正性,并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检测机构应保证检测数据自动采集、实时上传,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及时反馈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对检测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以及涉及结构安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要及时报告项目属地有关主管部门。

(二十一)严格建筑材料使用管理。 各工程参建主体要严格落实建筑材料采购备案制度;对应进行现场复试的建筑材料严格执行100%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现场复试、见证取样和送检要符合标准规定的检验批次、检验项目要求,检验结果要按规定实时上传和存档,不得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所有生产供应单位应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加强对结构性材料和重要功能性材料进行源头管理。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应强化原材料质量控制,加大对原材料和混凝土试件的自检力度,自觉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混凝土产品质量。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生产、供应、检验、使用过程的监控。全市逐步建立建筑材料市场供方主体的诚信管理体系,对生产和供应不合格与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及其他商业欺诈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六、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素质

(二十二)落实用工单位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监管不到位以及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对内部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并要按月或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二十三) 建立健全用工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各级人社部门要会同住建、交通、水务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督促用工单位依法建立健全内部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用工单位要对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等各个环节制定具体管理规定。要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实行动态管理。对履行劳动合同情况,特别是工资支付、保险福利等有关情况要有书面记录。对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工,用工单位应当结清工资,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指导、帮助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加强对劳动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要推进使用农民工的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四)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 要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单位多层次培训体系,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特殊工种人员严禁无证上岗。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增强农民工参加培训、提升技术水平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素质。

(二十五)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落实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要配置专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统计、出工考勤、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并处理劳务人员的举报投诉。用工单位要设置专人对劳务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持证上岗、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等情况进行规范管理。

七、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六)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及时纠正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设置不合理条件,任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或者政府投资工程要求带资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应依法进行处理。要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生产厂、供应商,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隐患的,应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等到期不及时返还的问题,对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各地要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法开工的工程,要依法责令停工并严肃查处。

(二十七)严肃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转让、挂靠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因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要记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并通报。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严肃查处工程监理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对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不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的,造价咨询机构违法违规编审工程造价的,工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九)严肃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 各地要按照“企业和人员并重”的监管方针,切实加强对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人员的监管,落实其法定责任和签章制度。要严肃查处注册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出卖印章、人证分离、重复注册、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直至终身禁止执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个人发生上述行为的,要将其作为不良行为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

八、创建良好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以及信用约束等手段,维护公平竞争、依法诚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十一)健全监督执法机制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县(市)区进行重点巡查、抽查,通过强化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各地要加强对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内工程建设的管理,不允许以各种理由,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遵守相关法律制度,逃避监督执法。各地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执法的作用,完善沟通渠道,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制度,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合力。

(三十二)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完善监管机构,充实监管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要加强对基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针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强化对基层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监督,提高基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对政策的掌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各地要加强对建筑市场执法情况的检查,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三十三) 发挥信息公开和诚信机制作用。 加强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推进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双公开”,在公开工程项目信息和企业、人员基本信息基础上,重点推进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公开事项,完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工商、银行等单位的信息联动共享;建立企业和人员市场行为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行分类监管,对不同的企业和人员给予相应的信用激励和惩戒措施,促进市场各方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三十四)促进行业发展 各地要督促企业落实“绿色建筑、节能减排”要求,结合我市可再生能源示范城市工作,推动企业技术进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和专有技术,提高大型现代化机械设备装备能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坚持“做大做强”方针,加快培育和扶持龙头骨干企业。每年由市政府组织对全市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进行综合排名,对施工企业排名前五名、监理企业排名前三名的减免各项保证金,进行重点扶持。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全市建筑业队伍实行合理规划、总量控制,建立劣势企业淘汰机制,引导对小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不断提升产业的集中度。金融部门要在融资、担保方面对重点骨干企业倾斜,提高信贷额度,帮助企业解决开发展营中的资金困难。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调查研究,主动为建筑企业提供服务,促进行业自律。 要加大支持力度,在一些大型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中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大型设计、施工企业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管理等全过程服务能力的龙头企业,全面提升建筑企业的技术与管理水平,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