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建材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来源: 日期:2014-06-16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建筑建材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云政发 2012 14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全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发展水平、增强整体实力,尽快做强、做大、做优,充分发挥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在城镇化发展、城乡建设和产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快培育重要经济增长极,推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意义

(一)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扩大投资、拉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是重要的先导性、基础性产业,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经济贡献力强、产业关联度高,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近年来,我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经济总量持续增加,产业规模不断壮大,地位作用明显增强,拉动效应日益显现,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是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途径。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是创造就业岗位最多的产业之一。加快发展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对稳定和吸纳社会就业,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特别是增加农村居民的劳务性收入,改善城乡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三)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是统筹城乡、推进云南特色城镇化和桥头堡建设的重要保障。随着我省桥头堡建设的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和对外开放掀起新高潮,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对确保我省顺利实现“十二”时期各项发展目标至关重要。各地、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加快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的重要战略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强化工作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努力开创全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新局面。

二、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两强一堡”战略目标,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为主题,以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优化产业结构为方向,以快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为契机,以改革创新为动力,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坚持市场需求主导、政府支持引导、科技进步先导;做强做大建筑业,优化提升建材行业,稳步发展房地产业。着力推动三大产业实现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建筑业:产业规模和水平显著提升,基本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建筑业产业体系、市场体系、行政管理体系和企业运行机制。到2015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突破3500亿元,年均增长20%以上,增加值占GDP的比重达到10%以上;培育形成3&msh6户特级企业、250户左右一级资质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2&msh3户监理综合资质企业、30户甲级监理企业、20户勘察甲级企业、70户设计甲级企业。

建材行业:产品结构进一步优化,自主创新和精深加工能力显著增强,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非水泥工业发展壮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与节能减排水平有效提升,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到2015年,全省建材工业实现增加值150亿元以上,销售收入超过500亿元。

房地产业:完善差别化房地产市场调控措施,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增加普通商品住房供应,保持住房供应结构合理;推动住宅租赁产业化,引导房地产多元化发展,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十二五”期间,全省房地产开发投资年均增长保持在20% 左右, 建设(筹集) 城镇保障性住房150 万套(户),切实解决好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到2015年,年完成投资2280亿元以上,全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提高到38平方米以上,人民群众居住环境得到有效改善。

三、大力促进建筑行业做强做大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支持大型企业提高核心竞争力,引导推动有条件的大型建筑企业向开发与建造、资本运作与生产经营、设计与施工相结合方向转变。鼓励有条件的大型企业从单一业务向投融资等业务领域发展,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实力;促进中小微型建筑企业向专、特、精方向发展。完善中小建筑企业扶持政策,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融资、信息、培训等公共服务;支持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加快发展,规范建筑劳务市场;大力发展专业工程咨询服务。推进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招标代理等工程咨询服务企业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发展,创新服务产品,提高服务品质,提供专业化增值服务。

(二)推进民营建筑企业加快发展

进一步落实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政策,引导民营企业创新发展理念,改进经营方式,提高管理水平。鼓励民营企业以投资、建设、运营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国有、集体建筑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的,按照标准可以直接就位原企业资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改制企业在资质升级方面给予支持,鼓励企业通过改制重组壮大实力。积极引导、鼓励有实力的民营建筑企业对国有和集体建筑企业进行兼并重组,组建大型企业集团。

(三)规范完善行业管理

加强质量安全监管。高度重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改进质量安全监管方式,抓好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监管。建立健全项目法人制、设计审查制、工程监理制,保证质量安全体系有效运行。进一步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探索建筑业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全面推行勘察设计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质量管理体系,建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全过程质量评价制度。全面落实工程监理质量安全监督职责,强化质量安全监理,充分发挥监理对工程项目全过程覆盖的作用。

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严格建筑市场准入管理,实施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加大市场清出力度。强化外地建筑行业企业入滇备案和标后管理。创新监管手段,建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制,健全企业、从业人员、工程项目数据库,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建立完善市场与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形成从市场准入到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全过程闭合监管模式。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队伍建设,整合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加大对建筑市场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加强招投标管理。完善建筑行业招投标管理法规规章体系,建立电子招投标制度,建设电子招投标监管平台。积极推进项目总承包招标,引导和鼓励云南本地企业与具有相应资质和业绩的外地企业组建联合体,共同投标参与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完善评标办法,推行电子化评标,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严肃查处低于成本价的恶意竞争行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规范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单位招投标方式,提倡优质竞争。严肃查处空壳竞标、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

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建筑行业诚信体系建设,以诚信监督和失信惩戒为手段,强化市场监管。加快建立建筑企业信用档案和从业人员个人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诚信管理体系。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积极创新人才引进培育机制,加快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高级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激励机制。加强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教育。整合我省部分院校资源,吸引社会资金,组建云南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扩大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和技术操作人员培养规模,优化高、中、初级技工比例结构。加大岗前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技能,保证持证上岗率。

(五)建立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建立全省统一的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对项目投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等的动态监管,提高信息交换及共享能力,提高政府对全省建筑行业宏观管理水平。

(六)实行建筑行业在地行业统计制度

创新建筑行业统计制度,加快推进全省建筑行业在地统计制度及管理体系建设进程,充实统计内容,扩展统计渠道,充分利用建筑和市政工程综合信息平台,提高全省建筑行业统计数据质量,全面、准确地反映全省建筑行业发展状况和对经济增长的贡献,为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七)加大劳务基地建设

进一步加大农民工技工培训、建设领域就业管理机构建设力

度,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建筑行业转移,提高就业率。建立政府扶持、企业参与订单式培训制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和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各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建筑行业状况,按照劳务订单培训定向输出要求,加大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和培训管理力度。

(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优化整合各类保证金,建立建设领域综合保证金专户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收取行为,严禁向企业收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保证金。规范有关部门执法行为,严禁跨行业、跨部门处罚,严禁擅自扩大处罚范围及标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九)推进建筑行业科技进步

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行业技术创新体系。鼓励企业增加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加大专利申请、工法编制力度,积极参加建设工程标准、标准设计图集编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工程科技含量,推进建筑行业技术更新与创新。鼓励建筑企业推进企业管理与核心业务信息化建设和专项信息技术研发及应用。

(十)积极开拓国内外市场

引导企业转变经营理念,鼓励本省企业扩大在省内重大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城中村改造、市政建设等领域的市场份额。帮助和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逐步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提升云南建筑企业声誉。

四、着力推动建材行业改造提升

(一)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

严格落实全面质量管理,督促企业加强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质量检验,不断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和产品档次。推进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制度,完善产品质量自检、送检和抽检等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质量检验体系。充分发挥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协同作用,加强和改善行业管理。积极构建信息服务平台体系,加强行业经济运行监测分析,及时发布市场预测预警信息,推进行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继续实施产业认定措施,严格能耗、环境和技术等行业准入标准。

(二)着力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进水泥、石材加工、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新型墙体材料等各类企业联合重组,培育壮大行业龙头企业。鼓励国内知名建材企业参与我省建材行业并购重组;鼓励省内各州(市)在组建大型水泥建材集团的基础上,参与周边或全省范围内的行业整合。推进全省水泥行业整合,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万吨以上水泥生产能力的大型企业,并发展成为全国大型水泥企业。加快推进中小企业联合重组,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鼓励具有石材资源的州(市)积极招商引资,整合现有石材加工企业,提高全省石材加工行业技术、品牌和管理水平。鼓励平板玻璃、建筑卫生陶瓷、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在本行业内和跨行业实行联合发展,推进集团化建设。

(三)积极推广节能减排

加快制定节能减排有关标准、规范和评价体系,强化监管措施,指导企业制定有关制度,规范节能减排行为。建立行业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统计监测体系,加强清洁咨询服务平台建设。落实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立新上项目与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及淘汰落后指标完成情况相挂钩机制。严格落实水泥、玻璃、新型墙体材料行业准入条件和技术标准,推进水泥、玻璃行业在结构调整中实现优化提升。结合各地资源特点、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阶段,在确保环境安全和生产安全的前提下,实施差异化的产业发展政策。

(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

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创建技术中心,围绕技术升级、产品升级和工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探索推动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和产业化新机制,加强新技术推广应用和产品研发,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原燃材料替代、工业窑炉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和各类淤泥、工业废弃物和建筑废弃物的资源化综合利用,着力突破一批共性、关键性技术难题,促进建材行业攻关成果的推广应用。水泥行业重点围绕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节煤技术、原料替代技术、粉磨节电技术,全面启动对传统工艺技术及装备的改造提升工程,全省日产2000吨以上新型干法熟料生产线必须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

(五)大力实施品牌战略

将创建培育品牌作为促进建材行业提质增效、实现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把打造品牌特别是特色石材、建筑卫生陶瓷、深加工玻璃、新型墙材产品的知名品牌放在重要位置,重点扶持一批技术含量与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名牌产品。加大对创省级以上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企业的奖励扶持力度,促进其不断提质增效,做优做强。

五、努力保持房地产业长期平稳健康发展

(一)大力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进一步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步伐,加大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健全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融资平台机制,充分发挥省级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平台作用,切实落实信贷资金、企业债券重点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政策措施,稳妥推行先租后售模式,全面落实保障性住房用地和资金配套政策,简化项目审批手续,确保完成各年度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任务。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域,增加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供应。科学匹配供应结构与需求结构,着力完善配套设施,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合理确定租金水平,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安全质量,确保有效供给,确保公平分配,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持续发展。

(二)保持住房供应结构合理

各地要根据实际,准确把握房地产市场供求情况和发展需求,科学制定《城市住房发展中长期规划》,科学确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各类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供应量和比例,有条件的城市要积极推进“限房价、竞地价”的综合评标方式出让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确保住房用地总体满足需求。严格实施差别化调控措施,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快普通商品房土地供应,加强规划审批及验收管理,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特别是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建设供给,满足居民合理的自住性需求。

(三)建立完善重大项目跟踪服务机制

抓好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拉动投资、稳定市场预期的作用,每年确定一批省和州(市)两级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立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加强跟踪服务。对于重大房地产开发项目,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予以优先,金融部门的信贷资金予以重点支持。

(四)优化房地产开发投资空间布局

按照“强圈、富带、兴群、促廊”的空间战略布局,以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为指导,努力挖掘滇西、滇东南、滇西南、滇西北、滇东北城市群房地产业的增长潜力,强化滇中经济圈房地产业的支撑作用,加大对桥头堡建设热点城市和旅游重点城市房地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扶持力度,加快沿边对外开放经济带房地产业的发展速度,扶持县城房地产业加快发展步伐,引导房地产开发投资向中小城市有序转移,推进区域中心城市、中小城市房地产业发展。

(五)转变房地产开发建设方式

加快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城市生态小区,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的房地产开发建设模式。进一步完善全省城市生态小区建设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审机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山地开发建设城市生态小区,逐步引导房地产开发向符合国家房地产调控政策方向发展,实现产业结构的调整。确立一批全省城市生态小区示范项目和示范基地,切实发挥生态小区在节能减排、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转变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方式等方面的示范作用。

(六)积极推进房地产业多元化发展

抓住城镇化发展和桥头堡战略实施机遇,深入挖掘云南得天独厚的自然资源、气候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引导企业开发具有云南特色和比较优势的多元化房地产项目。依托当地特色与优势,结合旅游二次创业和文化产业发展规划,促进旅游产业、文化产业与房地产项目融合发展。着力实施引进来、走出去发展战略,积极推行项目推介手册制度,做好旅游、文化、休闲、运动、养老类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采取多元化方式引进更多省外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以外进行项目开发实行分税制,对合作开发项目按照投资比例计算开发业绩,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培植一批一级开发资质企业集团,促进全省房地产业加快发展。

(七)大力推进住宅建设产业化

“十二五”期间,初步建立先进适用、符合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方向的成套住宅技术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初步建立以产业化、信息化为基础的住宅生产组织体系,提高住宅的综合品质和住宅产业发展水平。通过技术进步、产品更新,大幅度提高住宅产品性能,提升住宅整体质量水平。积极推进住宅性能认定、绿色建筑评价工作。

(八)进一步规范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费行为

对涉及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各类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收费主体应当进行听证公示。切实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行业工程价格的监督管理,合理确定房地产项目配套收费价格。加大监察、物价、财政等部门执法力度,严禁违规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

(九)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化,建立全省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加快省、州(市)、县(市、区)三级联网的全省保障性住房和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平台建设步伐,全面推行楼盘表管理、网上合同备案等管理手段。进一步完善企业资质、权属登记、商品房预(销)售、房屋交易和租赁、房屋征收、质量管理等各项制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积极扶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监管,严格按资质等级确定开发项目;严格商品房预售管理,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和中介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商品房市场营销力度,加大“宜居云南”品牌宣传营销力度,积极组织各地精品楼盘有针对性开展省内省外营销活动。

(十)规范房地产中介及物业服务行业管理

建立完善全省房地产中介及物业服务法规体系和管理机制,以便民、利民、惠民为宗旨,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着力加强对房地产中介及物业小微企业的政策扶持,优化发展环境,规范服务标准,提升从业人员素质,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较高品牌美誉度的房地产中介及物业服务企业,努力构建业务完备、服务优质、竞争有序、管理规范的现代房地产中介及物业服务业体系。

六、进一步完善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将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建立完善领导体制。加强建筑、建材、房地产业理论研究和教育培训,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制定和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建立考核机制,强化协同配合,加强督促检查。

(二)加大政策扶持

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在全面落实国家和省支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扶持配套政策措施。

&msh&msh&msh财政政策:各级政府和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建筑、建材、住房保障资金落实机制。税务部门要积极出台有利于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企业健康持续发展的税收征管政策措施,加大建筑、建材和房地产管理、统计信息化建设经费扶持力度。企业主营业务项目符合现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msh&msh&msh土地政策:各地要根据当地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城镇上山、农民进城”规划,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近期城镇建设规划,全面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促进城镇化科学发展的有关政策。加强商品房建设用地的节约和集约化使用,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适建山坡地、未利用地实施房地产开发。

&msh&msh&msh金融政策:各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善对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企业的金融服务,开发适应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特点的贷款新品种,建立和完善授信制度,为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对于建筑、建材和房地产行业的骨干企业、重大项目,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优化信贷流程,提高放贷效率,积极为企业承接工程提供保函。对享有财政资金补助、贴息、奖励等优惠政策的项目,给予信贷倾斜支持。对诚实守信、经济效益好、还贷能力强的企业,金融机构应及时开具保函或适当增加授信额度。信用担保基金要为企业申请贷款、参加投标提供担保服务,支持省内企业承包重大工程项目。鼓励有条件的特大型企业增资扩股和争取上市融资。

(三)完善法规制度

加强建筑市场管理法制体系建设,推动出台《云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云南省物业服务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电子化招标数据标准》,修订《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完善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关键环节监管法规制度,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有关制度,健全行政执法机制,建立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现场监管制度,制定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和实施办法,建立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专户,建立监理费用专户管理制度,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

(四)建立促进机制

各地、有关部门要整合资源,密切协作,强化服务,建立完善扶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协调、指导作用,促进行业做大做强。工业信息化部门要建立建筑业企业技术中心考核指标体系,积极扶持建材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长效机制;金融部门要积极建立完善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企业合作机制;税务部门要继续加大有利于建筑、建材和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发展的税收征管措施力度;科技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科技进步;商务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扶持措施,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建筑、建材和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