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核查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7-0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函)
云建建函〔2014〕48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4年
建筑业企业资质定期核查及从业人员
证书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企业:
按 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暂行规定》(建质 004`59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云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管理的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4年4月起开展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定期核查及从业人 员证书延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和延续范围
(一)核查范围
1. 凡经云南省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登记注册,取得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有效期至2014年7月1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及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13〕446号)文件精神,经通告,且未在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撤回及降级手续的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证书。
3.建筑工程试验室证书。
4.基础工程机械备案手册和桩基单机备案证书。
(二)从业人员证书延续范围
加 盖有效期至2014年7月1日的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发证日为2014年3月31日以前(含31日) 的质量员和统计信息员证书。无资质企业持有以上证书的一并参加延续。其余从业人员证书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建筑业企业部分从业人员资格证 书受理、审核及到期换证延期等相关工作的通知》(云建建〔2014〕87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时间安排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和从业人员证书延续时间为2014年4月1日&msh6月30日。
三、 核查内容和标准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并年检合格。
2.建造师(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质量员、统计信息员符合以下标准要求:
(1)建造师(员):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进行核查。如企业具有多项资质的,按照单项资质标准要求最高数量核查。
(2)企业主要负责人:施工企业3人以上,劳务企业2人以上。
(3)项目负责人:与建造师(员)对应持证。
(4)质量员:特级企业15人以上,壹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10人以上,贰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5人以上,叁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2人以上,无等级专业承包2人以上。
(5) 统计信息员:1人以上。
3.资质中具有地基基础工程资质的企业需同时提交有效期内的基础工程机械备案手册和桩基单机备案证书,且备案台数满足以下要求:一级20台以上,二级10台以上,三级6台以上。
4.资质中具有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资质的,需同时提交经换证后有效期内的试验室证书。
5.是否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是否有不良市场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按照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行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建市007`9号)执行。对有违规行为的企业,资质证书进行重新核定。
6.是否按照云南省建筑业在地行业统计工作要求及时上报企业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数据。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
企业人员满足《 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云建建004`960号)文件要求, 提交2010&msh2013年度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总结和2010&msh2013年度承揽的项目管理工程明细。
(三)试验室换证
1.试验室负责人为具有三年以上试验室工作经历的中级工程师或高级工程师,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
2.预拌商品混凝土试验室试验员3人,混凝土预制构件试验室试验员5人,建筑材料类试验室试验员5人。
3.试验设备的检定证书。
(四)基础工程机械备案证书
基础工程机械备案手册和桩基单机备案证书核查与资质证书核查同步进行。先核查资质证书,证书核查合格后,基础工程机械备案手册和桩基单机备案证书按相关要求进行更换。资质证书核查不合格的,基础工程机械备案手册和桩基单机备案证书不予换更换。
(五)从业人员证书
人员证书延续与企业资质核查同步,其中建筑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证书上必须加盖有效期至2014年7月1日的方可参加延续。
四、 资质核查和从业人员证书延期管理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和从业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核查和从业人员证书延续的预审工作。
(一)资质证书
1.州(市)属企业按属地原则由州(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预审后,在规定的时间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州(市)进行数据录入和资质核查。省属企业资质证书核查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
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证书、基础工程机械备案手册、桩基单机备案证和从业人员证书核查与资质证书核查按属地原则同步进行。
3.试验室证书换发: 按 属地管理的原则,州(市)所属叁级(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试验室及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试验室核查由各州(市)负责核查;州(市所)属贰 级(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试验室及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试验室由各州(市)初审后统一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省属(预拌商品混凝土、 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的试验室及建筑施工企业材料类试验室核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核查合格后所有企业报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换证和换章。
五、材料要求
(一)建筑业企业: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持有所有符合条件的建造师(员)、主要负责人证书、项目负责人证书、质量员证书、统计信息员证书、基础工程机械备案证(持有证书的附)及经换证的试验室证书(混凝土、预制构件资质附)。
(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单位):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综合人员职称证、注册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总结及承揽工程明细表(附电子版)。
(三) 试验室:试验室到期换证申请表(见附件);试验室证书及印章;试验室负责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 试验室专职人员、 技术人员职称证书、身份证;试验员上岗证、身份证;试验设备的购置发票、设备检定证书(所有纸质材料按顺序复印装订成册,原件备查,换证申请表需提供电子 版)。
(四)有相关人员证书但无资质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质量员及统计信息员证书。
六、时间、地点安排
各州(市)核查时间安排如下:
(一) 曲靖、昭通:2014年4月上旬。
(二) 文山、红河:2014年4月中旬。
(三) 玉溪、版纳、普洱:2014年4月下旬。
(四) 怒江、保山、德宏:2014年5月中下旬。
(五) 楚雄、临沧:2014年6中旬。
(六) 大理、丽江、迪庆:2014年6月下旬。
(七) 省属及昆明市:根据工作进展适时安排。
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实际工作进度适时安排。
七、其他事项
(一)企业资质证书核查结果为合格和不合格,核查合格的资质证书加盖有效期至2017年7月1日印章,不合格资质证书到2014年7月1日后自行失效。
(二)资质证书核查期间暂停办理注册建造师(员)、项目负责人的相关执业企业变更工作。
(三)企业必须办理完资质证书核查后方能办理资质升级、增项申请业务。
(四)资质证书核查期间暂停资质动态核查工作。
(五)核查工作结束后,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核查未通过企业名单(附电子版)于2014年7月30日前汇总至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监管处。
(六)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另行通知。
附件: 1.建筑业企业核查未通过汇总表
2.试验室到期换证申请表
3.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汇总表(2010-2013年度)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