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第二批降低撤回资质通知

来源: 日期:2019-05-16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

云建建〔2014〕99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公布2014年第二批动态核查撤回资质

和降低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名单的通告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001]号`82)和《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01]128号)等相关规定要求,现对2014年第二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中撤回资质和降低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予以通告(详见附件)。

对于主项资质被撤回但增项资质有效,以及降低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应在通告之日起2014年4月10日前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办理资质变更,逾期不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对于资质撤回和降低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在通告前已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并中标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的,可按原资质等级签订施工合同,完成项目的施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