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5-02-26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为 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强化审查责任落实, 结合我市实际 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是针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危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包括防灾救灾建筑、基础设施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工业建筑和仓库类建筑)进行抗震能力鉴定的重要手段,是减轻重大震害造成生命伤亡和经济损失的有力保证。

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作为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必须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审批的项目,在 初步设计审批或 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未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不得批复初步设计、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政策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三、 必须进行抗震专项审查、审批项目: 超出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所规定的高度、层数、体型规则性和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采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以外的结构体系(结构型式)的高层建筑;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者新材料的建筑工程;经安全性评价、地震动参数复核和开展过地震小区划工作的高层建筑工程;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工程;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项目。

四、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 落实审查责任。

五、8度抗震设防区(马龙县、会泽县)三层以上中小学校舍、县以上医院的三层以上医疗用房,符合减隔震技术适用条件的,必须使用减隔震技术,应用情况纳入审查内容。近期全市幼儿园、小学、中学的教学用房及学生宿舍和食堂拟建项目较多,这些建筑属教育建筑中抗震设防类别不低于重点设防类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六、曲靖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立的 曲靖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 ,负责全市范围内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性审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抗震设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作为判定依据,对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文件进行认真审查,并对技术审查意见负责。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服务咨询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报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进行勘察设计,对工程抗震设计质量负责,并配合建设单位 提交申报材料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监理,保证监理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检查。

八、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强化监管, 认真履行职责,切实 抓好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