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来源: 日期:2014-0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Ce f classificati urn lanuse anplanning stanr velment lan/span>

GB 50137 &nsh 20 1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12年01月01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定本标准。

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调整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体系;调整规划建设用地的控制标准,包括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标准、规划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标准以及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并对相关条文进行了补充修改。

本标准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修订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大学城市与区域规划系(城市规划设计中心)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辽宁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四川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

靳东晓

楚建群

李新阳

张立鹏

张险峰

张文奇

刘贵利

张书海

苗春蕾

赵书鑫

主要审查人:

董黎明

王静霞

任世英

邹德慈

范耀邦

耿慧志

谭纵波

潘一玲

1

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0.1 城乡用地 tn ancntry la n/span>

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1.2

2.0.1 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H

建设用地

velment lan/span>

E

非建设用地

n-velment lan/span>

2.0.2 城市建设用地 u rn velment lan/span>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 2

2.0.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

代码

ces

用地类别中文名称

Chinese

英文同(近)义词

English

R

居住用地

resintial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inistrati an puic services

B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cmercial ansiness facilities

M

工业用地

instrial

W

物流仓储用地

listics anwarehse

S

交通设施用地

street antransptati

U

公用设施用地

municipal utilities

G

绿地

green space

2.0.3 人口规模 pulati

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n velment lan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 2 /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y urn velment lan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 2 /人。

2.0.6 人均居住用地 resintial lan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 2 /人。

2.0.7 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inistrati anpuic services lan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 2 /人。

2.0.8 人均交通设施用地street antransptati lan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交通设施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 2 /人。

2.0.9 人均绿地 green space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 2 /人。

2.0.10 人均公园绿地 park lan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园绿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 2 /人。

2.0.11 城市建设用地结构 cpiti urn velment lan/span>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得出的比重,单位为%。

2.0.12 气候区 climate ze

指根据《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 50178-93)》,以1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气温、7月平均相对湿度为主要指标,以年降水量、年日平均气温低于或等于 5 的日数和年日平均气温高于或等于 25 的日数为辅助指标而划分的七个一级区。

3 用地分类

3.1 一般规定

3.1.1 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 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 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

3.2.1 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 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3.2.2 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

建设用地

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

H1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以及独立的建设用地

H11

城市建设用地

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H12

镇建设用地

非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建设用地

H13

乡建设用地

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

H14

村庄建设用地

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

H15

独立建设用地

独立于中心城区、乡镇区、村庄以外的建设用地,包括居住、工业、物流仓储、商业服务业设施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用地

H2

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

H21

铁路用地

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

H2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

H23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

H24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

续表 3.2.2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H25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

H3

区域公用设施用地

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

H4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H41

军事用地

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

H42

安保用地

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

H5

采矿用地

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

E

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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