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4-06-23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的通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直有关厅、局:

改革开放二十年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民经济迅猛发展,在各级政府的重视支持和社会各界的积极参与下,全民绿化意识普遍增强,促进了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事业进入了快速、健康、全面发展的新阶段。近几年来,在开展创建旅游大省迎接亚洲民间艺术节、全省民族运动会以及 &rsqu 99昆明世界园艺博览会的工作中,各城市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加大了城市园林绿化的投入,许多城市园林绿化创出了自己的特色,城市绿地不断增加,现在全省城市绿化覆盖率已达23.93%,绿地率达20.99%,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7.54万平方米,城市市容市貌有了较大改观,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为进一步发挥我省 植物王国 的优势,推动我省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为建设旅游大省和经济建设服务,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要求,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在全省开展创建园林城市的工作,具体意见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的重要性

城市是人类改造自然、利用自然的结晶,是自然景观和人工景观的有机融合,是人类文明和社会进步的标志。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环境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对植树绿化十分关心,江泽民总书记、李鹏委员长、朱镕基总理、李岚清副总理、温家宝副总理对城市园林绿化先后作了重要指示。江泽民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指出 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计划剩余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同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要加强对环境污染的治理,植树种草,搞好水土保持,防止荒漠化,改善生态环境 。结合我省实际开展创建园林城市,可以促进城市环境建设、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同时也是党委、政府得民心、顺民意的 民心工程 。搞好植树绿化,创建园林城市,对于改善生态居住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实现我国现代化跨世纪发展有着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二、创建园林城市的标准

1. 城市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及道路绿化规划布局合理,建设形成系统,功能齐全。

2. 城市绿化覆盖率、建成区绿地率达到25-30%,人均公共绿地面积4-5平方米。

3. 街道绿化率达95%,主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道路总面积的25% ,绿化乔、灌、草、花及地被植物形成立体植被系统,做到 树直、叶茂、灌密、草齐、花鲜

4. 公园绿地分布均匀,规划设计及建设有地方特色,绿化面积占陆地面积达70%以上,管理有序、有显著的社会效益。

5. 新建居住小区建有休息、活动园地,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0%,建设管理资金落实,措施有力,住户反映良好。

6. 各单位庭院绿化美化工作普遍开展,并普遍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绿地标准,涌现出一批 花园式 园林式 绿化先进单位 。阳台、屋顶、墙面及室内绿化美化取得良好效果。

7. 按照城市卫生、安全、防灾、美化要求,建设防护绿地(带),且维护措施落实,效益好。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面积占建成区面积2-3%,绿化苗木自给率在80%以上,并可有苗木外售。

8.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法则、制度健全、配套,执法管理落实、有效,管理队伍、资金落实,绿地维护良好,无侵占绿地现象。

9. 城市园林绿化美化指导思想明确,有较全面的绿化经验,城市周围自然山川地貌绿化好、保护好。城市绿化、周围自然山川绿化形成城市独有的风貌特点。

三、创建园林城市的组织和方法

全省创建园林城市城市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实施,每三年评定一次。具体由各地、州、市建设局(委),按照园林城市的标准,提出推荐意见,由省建设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检查、论证,达到园林城市标准的,由建设厅写出报告,报省政府审批后,由省政府授予 云南省园林城市 称号,并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

授予 云南省园林城市 称号的城市,今后如出现因工作不力、绿化水平下降而低于标准的,由省建设厅调查后,报省政府取消其 云南省园林城市 称号。

第一批园林城市的检查、审定,拟在1999年年底前完成。有关经费由省建设厅与省财政厅协商,在1999年城市建设费中安排,主要用于园林城市的创建、检查、验收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