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统计局关于做好全省房地产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5-11-09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云政发〔 2015 25 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云政发〔 2015 65 号)要求,促进全省房地产业经济运行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确保 2015 年房地产开发投资目标任务圆满完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计法学习宣传,提高依法统计意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国家法定数据统计对象;调查对象应当严格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要与住建(房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加大《统计法》宣传力度,采取举办业务培训班、实地指导企业等形式和方法,共同做好统计法有关内容学习宣传工作。全省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充分认清《统计法》所赋予的责任,依法统计、依法报送有关数据,真实反映本企业投资、经营、销售状况和发展水平。全省各级住建(房管)、统计部门要主动做好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工作中的释疑解惑工作,切实提高依法报送的意识。

二、认真清理统计数据库,做好项目统计入库工作

全省各级住建(房管)部门要主动配合统计部门,共同核对已入库项目数量和符合入库的项目名单,共同做好统计数据库清理工作。要积极督促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好属地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入库工作。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统计入库要求,及时、准确、便捷地做好项目入库工作。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属地住建(房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按要求认真准备申报资料,及时做好入库工作。

三、严格审核统计数据,确保数据报送质量

数据报送的准确性,影响和决定着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发展情况的判断和有关政策的制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把房地产开发投资统计数据报送工作作为促进本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来认识,作为一项重要制度来坚持;企业负责人要对企业上报的有关数据严格审核把关,克服数据报送的随意性;企业负责统计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数据统计工作,克服报与不报一个样,少报与多报一个样的模糊认识,做到不瞒报、不漏报,确保数据填写真实;州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和住建部门要切实加大对联网直报数据的审核力度,对辖区内企业上报的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认真核查,提高房地产开发统计数据质量,确保每个建设项目不漏报,不漏统,确保数据能真实反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房地产开发、销售和房价走势。

四、建立数据上报情况通报及统计数据互通制度

可控范围内的情况通报和数据共享是经济新常态下促进部门工作联动的有力基础。全省各级住建(房管)、统计部门要视情况建立符合双方需求的互通制度。住建(房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所属企业及时报送有关数据,认真做好房地产业的行业统计工作,并结合商品房、二手房网签交易等数据报送情况,及时会同统计部门,对统计口径结果进行互通、对比、分析;统计部门要及时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数据报送情况和当期数据审核结果通报给同级住建(房管)部门,积极解答属地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的有关统计方面的问题;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主动配合住建(房管)部门或统计部门做好企业有关数据的核实核查工作。

五、建立三级两部门联动督查制度

针对以上提出的促进全省房地产业经济运行平稳健康发展措施,住建(房管)与统计两部门应建立省、州(市)、县(区、市)三级两部门联动督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省统计局将成立联合督查组于 2015 11 月对各地进行督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云南省统计局

2015 10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