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迎接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5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5-12-02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开展2015年度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建办科函〔2015〕987号)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检查组将于2015年12月到我省检查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为切实做好此次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检查各地2015年度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各地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研究提出改进措施。

二、检查范围和内容

全面检查云南省2015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建筑节能检查内容: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有关配套政策制定情况;重点检查国务院明确的 十二五 规划目标及年度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工作落实情况;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各类示范项目实施及验收情况;2014年度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下发执法告知书的工程整改情况。

绿色建筑重点检查内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明确的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包括各地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昆明市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实施情况,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机制及运行情况,绿色建筑标准、技术、材料及产业等相关能力建设情况。

三、检查组织安排

(一)检查时间。 本次检查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各地组织自查,按照本次检查的重点及要求, 2015年11月25日前 完成自查。第二阶段: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抽查,2015年12月抽查云南省。

(二)检查地区。 自查阶段,全省的检查范围覆盖所有州市县;抽查阶段,抽查昆明市和1个地级市、1个县。

(三)组织方式。 自查由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将检查情况于 11月25日前 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法规科技外事处。12月住房城乡建设部检查组进行抽查,抽查昆明市、1个州(市)、1个县,受检州(市)、县由检查组确定。检查组的具体日程安排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检查材料要求

1.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完成本地区自查基础上,对照本次检查内容撰写《2015年度及 十二五 期间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情况总结报告》(详见附件),并准备相关资料,供检查组查阅。总结报告于 11月25日 之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法规科技外事处(附电子版)。

2.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填写《建筑节能基本情况统计表》《绿色建筑基本情况统计表》《建筑节能工作情况专项检查表》《绿色建筑工作情况专项检查表》,检查表须加盖公章,并于 11月25日 之前报到厅法规科技外事处(附电子版),电子版统计表和检查表请自行下载,网址:http://www.murg.cn/jzjnykj/inx.html。

(二)检查项目要求

1.在自查阶段,各州(市)要对行政区域内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检查项目不少于3 个;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昆明市要对保障性住房以及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进行检查,检查项目不少于20个。

2.在抽查阶段,地级及以上城市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建筑节能施工质量检查统一在项目现场进行),绿色建筑项目3个;县级城市(区)抽查新建建筑节能项目3个(居住建筑项目2个、公共建筑项目1个);省级行政区域抽查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示范项目5个。

3.请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所有列入检查要求的项目清单。抽查阶段受检项目由检查组通过在项目清单中指定及现场随机抽查两种方式确定。

(三)其他要求

1.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工作,及时将检查工作要求向同级政府报告,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工作安排,认真分解工作任务,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与个人,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2.精心准备,做好迎检各项工作。各单位要根据各项检查内容的具体要求,归集汇总检查项目要求的文件资料,认真准备汇报材料,制作迎检抽查项目清单,提前对列入名单的项目按照检查表逐项进行自查,对查找到的问题提前进行整改,确保我省的检查达标。

3.周密组织,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各单位要周密组织,精心安排,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保障检查工作的顺利完成。本次检查以现场检查及资料查阅为主,不听汇报。检查完成后,由检查组集中向受检单位反馈检查情况。各地要严格按照中央 八项规定 要求安排检查事宜,确保检查活动廉洁、节约、高效。

五、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提出整改措施,并跟踪督导。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工程项目,检查组将下发执法告知书,限期整改。

(二)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绿色建筑推广情况检查结果,将作为国家节能考核、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的依据。

联系人: 雷伟生,李芮,龙星

电话:0871-64321975,64321973,13888119326

邮箱:569965851@qq.c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11月13日

来源: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