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职责划分及衔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6-02-14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 滇中新区建设管理局 :
为认真贯和执行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街接的指导意见》 ( 国土资发〔 2015 〕 90 号 ) 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 建办房〔 2015 〕 45 号 ) , 切实做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职责划分及街接工作 , 结合云南省房屋登记与交易工作现状 ,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做好职责划分及衔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 是一项重大的改革任务 ; 推进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 , 是中央和省政府提出的工作要求。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是房地产市场监管与调控的基础 , 房屋登记是对房屋交易结果和产权归属、变化的行政确认 , 在当前经济形势下 , 保持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尤为重要。为此 , 各单位务必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的部署要求上来 , 充分认识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与不动产登记职责划分及街接的重要性 , 按照 " 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 保障房屋交易安全 , 提升产权管理效率 , 有利登记机构整合 , 方便企业群众办事 " 的原则 , 认真扎实地做好相关工作 , 确保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清晰、队伍和工作的稳定 , 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二、规范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
根据 " 三定 " 方案 ,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 , 是中央和省政府 , 赋予各级房产主管部门的职责 , 是指对房屋转让、抵押、租赁等交易活动以及房屋面积、产权管理备案 ( 合继承、离异 ) 、产权档案等的管理 , 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
( 一 ) 楼盘表管理 , 包括楼盘表搭建及变更、预查封等 ;
( 二 ) 新建商品房销售管理 , 包合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项日现售备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 包括备案合同变更、注销手续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等 ;
( 三 ) 存量房 ( 二手房 ) 转让管理 , 包合购房资格审核与房源信息核验、存量房 ( 二手房 ) 转让合同网签及备案、存量房 ( 二手房 ) 交易资金监管等 ;
( 四 ) 房屋抵押管理 , 包括抵押合同网签及备案、抵押项目备案等 ;
( 五 ) 房屋租赁管理 , 包括租赁合同网签及备案等 ;
( 六 ) 房屋面积管理 , 包括房屋测绘机构备案情况查验、房屋测绘成果审核等 ;
( 七 ) 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管理 , 包括房屋交易与产权信息化档案 ;
( 八 )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 包括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交易平台建设、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 ;
( 九 ) 当前一个时期按照中组部要求开展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房产信息查核工作 ; ( 十 ) 房屋交易与产权服务窗口建设 ;
( 十一 ) 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
( 十二 ) 其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
三、优化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流程
为履行好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职责 , 便于与不动产登记有序街接 , 各州、市、县 ( 区 ) 房产主管部门要根据《云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交易管理条例》《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等有关规定 ,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和部署 , 进一步优化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流程。业务流程应按以下程序规范 :
( 一 ) 房屋交易当事人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确认房屋产权和交易结果 ;
( 二 ) 房产主管部门受理确认申请 ;
( 三 ) 房产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 根据楼盘表信息 , 对房屋产权归属、交易过程及结果进行审核 ;
( 四 ) 对符合条件的 , 房产主管部门根据受理申请的登记类型和阶段出具相应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告知书》 ( 见附件 1 、 2 、 3 、 4 、 5, 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对表格格式进行微调 ), 有条件的市(市), ( 县 ) 《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告知书》应采用电子化格式并将确认信息实时共享给不动产登记机构 。
各州、市、县 ( 区 ) 房产主管部门要将《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告知书》全部纳入业务流程 , 在登簿、发证环节前出具。《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告知书》应作为交易手续证明 , 依法办理房屋登记 ; 交易部门应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供的各类登记信息完成相关的各类交易手续 , 实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序街接。
四、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和商品房交易资金监管 , 做好易生纠纷房屋产权界定工作
( 一 ) 加强房屋面积管理。各州 ( 市 ) 和滇中新区、各县 ( 市、区 ) 房产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房产测绘成果管理 , 建立房产测绘成果管理制度 , 对房产测绘成果要严格把关 , 规范房屋面积数据。对不符合城乡规划、房屋交易 . 与产权管理规定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 , 不予备案 ; 对房产测绘成果未备案的 , 不予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不予受理商品房預售许可、不予出具《房产交易和产权状况告知书》。同时 , 要建立房产测绘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制度 , 对在房产测绘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问题和投诉的测绘机构 , 各地要按照信用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 , 坚决予以取缔其房产测绘准入资格 , 永久列入黑名单 , 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自 2016 年 6 月 1 日起 , 新建商品房项目及首次登记的房屋面积测量以地籍图、宗地图 ( 分宗房产图 ) 等为工作底图绘制房产分户图 ( 条件不成熟的市 ( 县 ), 无地籍图的可进行网格化管理绘制房产分户图 ) 。房产分户图的编制需求、内容和测算方法以《房产测量规范》 (GB/T17986 。 1) 的规定和要求执行。未按以上规定和要求形成房屋面积测绘成果的 , 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搭建楼盘表和出具《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告知书》。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 2016 年 6 月 1 日前已完成房屋首次登记的存量房屋 , 在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完成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审查前 , 暂不予补建法盘表。
( 二 ) 加强商品房合同及交易资金监管。各州 ( 市 ) 和滇中新区 , 各县 ( 市、区 ) 房产主管部门务必金面实施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存量房 ( 二手房 ) 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及资金监管制度。 对已进入监管账户的交易资金 , 需在交易完成并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后 , 方可拨付交易监管资金。同时 , 各地要积极倡导商品房交易当事人使用云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 GFYN-2015 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 强化示范文本的使用事项和市场交易风险提示。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 , 制定执行存量房 ( 二手房 ) 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或实施细则 , 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三 ) 规范政策性住房上市交易及产权管理。对房改房、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政策性住房 , 对住宅小区内的会所、幼儿园、中小学、共用车库和车位、物业服务用房、社区管理用房等 , 房产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 依法依规界定其产权归属 , 并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房屋交易和产权状况告知书》。
五、保持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队伍稳定性与工作连续性
( 一 ) 各地要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 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 > 的通知》 ( 建办房〔 2015 〕 45 号 ) 及《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 ( 建办房函〔 2015 〕 1050 号 ) 要求 , 结合工作实际 , 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的具体内容和程序 , 规范工作流程 , 确保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 二 ) 各州 ( 市 ) 和演中新区、各县 ( 市、区 ) 住房城乡建设局要切实加强对房产交易部门的管理 , 在机构调整中不得将交易等房地产监管职能一并划转 , 已经划转的需尽快予以纠正。对不属于行政事业 ( 国有企业 ) 单位的私营企业、中介机构代行房产交易职能的 , 务必尽快予以取缔 , 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 三 ) 各地在人员调整中 , 要按照 " 人随事走 " 的原则 , 保持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 , 合理调整人员岗位 , 确保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等各项业务正常开展。各地要积板与党委编委 ( 办 ) 沟通协调 , 对属于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交易部门 , 要结合本次机构整合工作 , 积极建议当地编委 ( 办 ) 进行梳理改革 , 特别是要切实解决交易手续费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后交易部门人员与登记人员同等编制待遇问题。
( 四 ) 加强房屋交易和产权档案管理。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正式启动后 , 房屋交易部门要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有关要求 , 在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延续性及实用性的前提下 , 切实做好房产档案资料的互通共享。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房屋交易管理 ( 住房城乡建设 ) 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登记档案和房屋交易档案查询互用制度 , 保证房屋登记和交易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
( 五 ) 加强相关规费收缴工作。房产交易手续费 , 在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流程中收取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在办理房屋登记前收取 , 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不得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 六 ) 进一步完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 , 突出完善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信息平台。各州、市、县 ( 区 ) 房产主管部门要依托不动产登记信息切实做好房源信息核验工作 。
( 七 ) 具备收件、登记、交易、发证等 " 一体化 " 办公条件的市、县、区 , 要积极提供 " 一站式 " 服务窗口 , 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业务办理流程要予以公示 , 积极为企业和办事群众提供便利。
六、建立不动产登记机构整合后信息互通共享运行机制
房屋交易和产权管理部门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房屋登记档案查询互用制度 , 可通过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形式实现信息互通共享。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强交易档案的管理 , 实时将交易信息传递给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相关信息进行登记 , 完成登记后 , 不动产登记机构也应实时将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 , 特别是异议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查封登记等信息及土地抵押信息实时提供给房产管理部门 , 以切实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 , 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 实现所需相关信息实时互通共享 , 互相认可并充分利用对方已审核认可且能共享的资料和信息 , 确保连续、安全、便捷的办理相关业务 , 不得人为增加申请人负担。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