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7-05


云建建〔 2016 120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建设管理局,省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41 号)、《关于修改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 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 24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云南实际,现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二、时间

(一) 2016 3 14 5 31 ,需资质延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属地原则到所在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资质延期申请相关材料,省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报送资质延期申请相关材料。

(二) 2016 6 30 日前 ,各州(市)和滇中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门将初审合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材料,报送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三、需提供的材料

(一)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二) 资质证书原件(一正两副)及复印件;

(三) 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 与检测资质相对应的有效计量认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 满足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的检测人员从业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要求

(一)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建设管理局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工作按时完成。

(二) 专项类检测项目每项目持证人员不得少于 3 , 人员达不到要求的该类检测项目不予延期。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所有原件由初审单位核验。

(三) 请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按通知要求认真准备资质延期材料,并按时报送,延期申请表、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报送到所在地州(市)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初审单位可统一报送,也可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自行报送。截止 2016 6 30 未将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相关材 料报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的,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联系人:郭瑞, 电话: 0871&msh6432098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3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