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受理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7-05


云建建函〔 2016 123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我省恢复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16 3 14 日起 恢复首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受理工作,自 2016 4 5 日起 恢复建筑业企业资质增项、升级等业务受理工作。

二、受理依据

云南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 22 号,以下简称 管理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 014`159 号,以下简称 资质标准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 `2015`20 号,以下简称 实施意见 )规定执行。

三、资质申请及材料

(一) 网络申报。企业登录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站( http://www.ynjst-jgc.g.cn ),从业务申报口(企业登录)进入资质申报系 统,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企业信息,经核实无误后提交,打印生成带编码的资质申请表,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纸质材料一并报送。

(二)纸质材料。企业申请资质提交的纸质材料包括申请表和附件材料等。附件材料详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附件 1 )。资料装订和数量要求如下: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一套。其中,每增加一个审批部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套附件材料;涉及报送公路、水运、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初审部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套附件材料。

2. 附件材料应按 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 的顺序装订,规格为 A4( 210mm × 297mm ) 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报说明,采用软封面封底,胶粘或者线装,并逐页编写页码。

3. 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资质申请,申请材料按照《管理规定》《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要求提交。

四、资质申请程序及审查

资质申请审查工作按照《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分别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其中:

(一) 省属企业申请《管理规定》第十条中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申请审查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 其他企业申请《管理规定》第十条中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查工作的初审工作委托企业注册所在地州(市)和滇中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待形成初审意见后,申请材料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省属企业申请《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中所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资质申请审查工作由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按昆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三)各州(市)和滇中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由各州(市)和滇中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审查,审批程序和有关要求由各地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四)涉及公路、水运、水利专业资质申请的企业,应先将资质申请材料报省级交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再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五)实施许可之前,许可机关有权限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涉及公路、水运、水利等方面的资质,以省级相关专业部门意见为准。许可机关可根据情况对申报升级和对设备场地有要求的企业开展实地核查。

(六) 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附件 1 中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经核对与原件一致的,由受理机关在资料册上加盖 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XX 单位核验 的印 章,原件退还企业。其中能够在 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 查询到的注册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信息,不需审查原件,视为与原件一致。各州(市)住房城 乡建设主管部门核验过的材料,除专业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学历证明材料和业绩资料原件外,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核验。

(七)各州(市)和滇中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云南省住 房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州(市)和滇中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资质申请条件的企业通过资质审查的,云 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撤销不符合资质申请条件的企业资质。

五、有关说明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许可建筑业企业资质,打印资质证书均需统一使用 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 www.ynjst-jgc.g.cn )提供的资质管理系统。

(二)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包括首次申请资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简单变更、遗失补办证书,以及发生合并、分立、改制、重组、跨省变更等事项后申请 资质的,均需使用 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 www.ynjst-jgc.g.cn ),提供的企业上报口,通过系统上报,提出相应资质申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指标说明

1. 技术职称人员是指按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审机构评审并取得职称证书的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经省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技术工人是指按规定取得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经省级建筑业企 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的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颁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 第一批经省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部门备案的其他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颁 发的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名单详见附件 2 )

2. 持有加盖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技术资格证 专用章的特殊工种和普通工种证书的人员,可视为技术工人中级工。技术工人等级考核标准及实施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资质管理部门另行通知。

3. 资质申请审查时,云南省已开展培训的管理岗和技术工种,按《标准》要求考核,未开展培训,暂不考核。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申请的企业,技术工人总数应满足《标准》要求。企业管理岗和技术工种对照表,详见附件 3

(四) 具体办理流程详见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网 &msh 办事指南 &msh 建筑企业资质核准(链接网址 http://www.ynjst-jgc.g.cn/ynjzyWexxgk/inixxyl.acti?i 350F 9E10 -7C 67-4D21-9157-1F 6F 321854B0 )。

(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再提出资质申请。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形的,可在换领新版证书后,申请办理资质变更手续。

联系人及电话:李泳宏 0871-6432097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3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