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曲靖市财政局 关于曲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来源: 日期:2016-04-27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各项目相关单位:
根据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曲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曲建字〔 2015 〕 17 号),曲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曲靖市财政局《关于曲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2015 〕) 164 号》,结合曲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动态监测的工作要求,补充通知如下:
一、 监测系统实施的主体
示范项目的申报单位(项目补助资金的受益单位),具有能效动态监测系统的投资建设与管理维护的义务和责任;能效动态监测系统的产权属于其投资单位。
二、 监测项目
经项目办公室遴选、项目申报单位确认,拟监测示范项目为景泰瑞园,卓越明郡,曲靖市第三人民医院精神科住院楼,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中学浴室、食堂,睿智商务酒店,云南麒麟职业教育中心新校区,乔治白制衣厂,曲靖市民族中学学生宿舍浴室。
三、 监测补助资金
为了减轻示范项目申报单位的经济负担,验收后每套能效动态监测系统给以设备费补助 7 万元,每个项目给以管理维护费补助 3 万元。详见附表。
四、 相关事项
(一) 能效动态监测工作是示范项目申报单位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能效动态监测项目补助资金仅作为减轻项目申报单位的财务负担的补助,不作为监测项目的投资。
(二) 能效动态监测的设备安装工作由项目申报单位自主进行,项目办公室可以进行一定的业务指导。
(三) 能效动态监测的设备安装工作,应该在 2016 年 5 月 30 日前完成。由项目办公室统一组织验收。
(四) 能效动态监测项目补助资金,在项目验收后一次性拨付。
(五) 能效动态监测设备的管理维护按曲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曲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动态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曲建字〔 2015 〕 17 号)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