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关于开展2016年第一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6-05-18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 016`8 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决定开展 2016 年第一批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未通过 2015 年初始注册或已被注销注册的造价工程师需重新整改上报的人员;

(二)通过 2015 10 月及以前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未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 其中执业资格证书发证时间为 2015 年及以前的人员办理初始注册时,网络申报系统需上传近一年的 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二、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网络资料:

初次申报的人员需获取用户名、密码信息后并登陆个人系统(登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管理网 http://zaiasys.jianshe99.c/cecasys/ )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 ”&msh“ 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 登陆并进行网络申报(按照《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 016`8 号)文件规定, 申请人的网络申报材料中不提供 社保证明 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 其他申报所需网络资料,按系统中的温馨提示或操作说明依次上报完整。

需提交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获取方式为: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www.ynct.c “-“ 继续教育 ”-“ 点击登录 后再查询下载);除上传扫描件外,还需在个人申报系统内 业务办理与查询 ”-“ 继续教育信息 栏目内添加继续教育培训学时情况;

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证明打印下载及相关事宜可向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联系,联系人:种旭;电话: 0871-64171972

(二)书面资料:

1. 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一份(原件、双面打印);

2. 初始注册承诺书一份(原件)(详见附件 1 );

注:上述资料不需装订;

三、报件人要求:

(一)申请人注册公司的工作人员代替申请人提交资料的,需提交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

(二)申请人注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替申请人提交资料的,需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三)申请人提交资料的需查验身份证原件;

注:除上述报件人外,其余人员不得代办、代申报。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注册不收费。我处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任何借注册(或所谓的中介代办,所谓的内部程序)之名,要求企业或个人支付费用的行为,均与我处及造价师注册审批无任何关系。请有关企业和个人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二)按照《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 152 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 2016 9 号)规定,我省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我省不再开展初审工作。

五、受理时间及联系方法: (一) 初始注册受理时间: 2016 5 11 日至 5 25 申请人未按时限规定办理申报的,将延至本次申请注册的人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办理完结并印发证书后的下一注册期办理,具体申报时间待定)

(二)联系人:胡鹏; 电话: 0871-64320642

(三)受理地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119 室;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 3 号(云大滇池学院斜对面)。(市内可乘公交: 44 73 106 A1 A4 A9 到滇池学院站下车前行 100 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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