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造价工程师第二批初始注册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6-10-10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016`8号)的规定,云南省决定 开展 2016年造价工程师第二批初始注册及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初始注册:

(一)未通过 2016年第一批初始注册或已被注销注册的造价工程师需重新整改上报的人员;

(二) 通过 2015年10月及以前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未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其中执业资格证书发证时间为2015年及以前的人员办理初始注册时,网络申报系统需上传近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延续注册:需参加人员详见附件 1。

二、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减免办事所需资料,将便民服务真正落实到实处。结合本省实际,目前,我省再一次简化了申请初始、延续注册的材料。

:办理初始、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只需上报网络资料,书面资料不用上报。(在本文件发布之前已上报数据的人员,其数据已经打回,请重新按要求更新并再次按规定时限上报)

延续注册可直接使用:用户名、密码(初次申报的人员需获取用户名、密码信息后)并登陆个人系统(登录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管理网”(http://zaiasys.jianshe99.c/cecasys/)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msh“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进行网络申报。(按照《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016`8号)文件规定,申请人的网络申报材料中不提供“社保证明”、“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其他申报所需网络资料,按系统中的温馨提示或操作说明依次上报完整。

三、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文件第24项规定要求,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证明应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无固定格式,写明参培人员姓名、注册证书编号,注册单位名称,单位资质信息,培训学习内容,学时等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注册不收费。我处 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任何借注册(或所谓的 “中介代办”,所谓的“内部程序”)之名,要求企业或个人支付费用的行为,均与我处及造价师注册审批无任何关系。请有关企业和个人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二)按照《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 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 2016〕9号)规定,我省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我省不再开展初审工作。

五、受理时间及联系方法: (一)受理时间: 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21日(办理初始注册的 申请人未按时限规定办理申报的,将延至本次申请注册的人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办理完结,我省发放完结证书后的下一注册期办理,具体申报时间待定;办理延续注册申请人未按时限规定办理申报的,我厅将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相关规定注销其注册证书资格)

(二)联系人:胡鹏; 电话: 0871-64320642;

(三)受理地点: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119室;地址:昆明市红塔东路3号(云大滇池学院斜对面)。(市内可乘公交:44、73、106、A1、A4、A9到滇池学院站下车前行100米)

附件1:2016年需参加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