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曲靖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6-10-10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曲靖 经济技术开发区 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地方事务局、国土 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建 2016〕149号)、《云南省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云建建〔2016〕514号)要求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市财政局、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曲靖市国土资源局、曲靖市交通运输局、曲靖市水务局联合制定了《曲靖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曲靖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实施方案》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曲靖市财政局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曲靖市国土资源局

曲靖市交通运输局 曲靖市水务局

2016年9月 29

附件

曲靖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 2016﹞4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曲靖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保障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顺利实施,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成立曲靖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小组成员如下:

长:谭力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局长

副组长:吴兴安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副局长

姚庭忠 市财政局 副局长

张跃平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副局长

市国土资源局 副局长

冯家惠 市交通运输局 副局长

王自云 曲靖 灌区管理局 局长

员:

市财政局经济建设科 科长

何建陶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副支队长

成有 市国土资源局耕地 保护科 科长

崔茂卓 市交通运输局基本建设管理科 科长

市水务局建 副科长

何俊才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 副主任(主持工作)

王建华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 科长

许陈荣 市建筑业管理站 站长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均要成立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工作,明确领导负责和牵头部门,确保上下联通联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曲靖市建筑业管理站,市 住房城乡建设局吴兴安副局长兼任 办公室主任。

二、清理范围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对本单位行业管理范围内的保证金进行梳理,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一律停止收取。

三、基本原则

(一)保质保量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限,不打折扣地认真完成各阶段清理返还任务。

(二)部门联动原则。 清理规范工作涉及多个部门,要坚持统一组织,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的原则。

(三)全覆盖原则。 坚持 “一个项目不落,一个企业不落”的原则,做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

(四)属地管理原则。 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具体取消保证金退还的管理办法。

四、清理要求

(一)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 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担保,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并探索使用保证保险担保方式。

(二)进一步健全保证金管理制度。 对保留的保证金,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增减比例。

1.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不得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建筑业企业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2.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三)依法依规返还保证金。 依法设立的四类保证金,收取部门或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返还给建筑业企业(特别是已竣工且质保期已满的建设工程项目,一律全额退还质保金);对于建设单位逾期未返还保证金的,项目监管部门应责令改正。

(四)清理时限。 要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除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它由各州(市)、县(市、区)和建设单位自行设立的保证金要全面清理、全面停收。对 前期 清理 发现的 建筑 工程 安全 生产风险抵押金 、建设 工程 安全 文明措施费 及时 联系 有关单位进行返还 。力争用 3个月时间,做到思想 上高度统一、行动上高度一致,不折不扣、不 后腿,早日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规范清理 任务 各县(市、区)要抓紧行动,省 市联合检 查组 10月30日前将开展联合督查。到2016年底,对取消的保证金已收取的,在年底之前要全额退还企业。

(五)建立举报制度。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 有关部门清理规范通知要求落实,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应退未退或者仍在收取四类以外保证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同时还要建立举报制度,各县(市、区)要组成专门机构,安排专人负责清理工作,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把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意义重大,各相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自觉落实相关工作,确保全市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联络员及电话:许陈荣, 0874-3219962;

孙   涛,0874-3216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