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整改上报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6-12-20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016`8号)的规定,云南省决定 开展 2016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整改上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16年第二批延续注册未按要求,截至目前仍未上报的人员。需参加人员详见附件1。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减免办事所需资料,将便民服务真正落实到实处。结合本省实际,目前,我省再一次简化了申请初始、延续注册的材料。
输入初始注册时申请的用户名、密码并登陆个人系统(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管理网”(http://zaiasys.jianshe99.c/cecasys/
)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msh“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进行网络申报。(按照《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016`8号)文件规定,申请人的网络申报材料中不用提供“社保证明”、“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其他申报所需网络资料,按系统中的温馨提示或操作说明依次上报完整。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文件第24项规定要求,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证明应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无固定格式,写明参培人员姓名、注册证书编号,注册单位名称,单位资质信息,培训学习内容,学时等信息)
(一)申请注册不收费。我处 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任何借注册(或所谓的 “中介代办”,所谓的“内部程序”)之名,要求企业或个人支付费用的行为,均与我处及造价师注册审批无任何关系。请有关企业和个人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二)按照《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 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 2016〕9号 )规定,我省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我省不再开展初审工作。
(二)联系人:胡鹏; 电话: 0871-643206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