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7-03-01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滇中产业新区建设管理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管理规定》 ( 建设部 117 号令 ) 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有效提高城市综合抗震防灾能力,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

云南是多地震的省份,地震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制约和影响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抗震防灾的重要指导性文件,编制和实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减轻地震灾害和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抗、避、救相结合”方针,保障城市安全的重要举措。各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建(规划)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编制工作。

二、目标任务

“十三五”期间,全面完成全省 129 个县(市、区)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并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三、编制要求

(一)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在抗震设防区的城市,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必须包括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规划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二)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当地地质环境和既有震害调查结果为基础,并充分考虑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及经济社会发展、资源环境保护等需要,通过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切实提高城市综合抗震防灾能力。

(三)在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过程中,要对避震疏散场所用地和避震疏散通道提出规划要求,并根据需要,结合广场、绿地等场地规划一定数量的避难场所。对于规划确定的应急避难场所,应综合考虑应急交通、供水、医疗卫生、物资储备、消防、通信、排水、环卫等应急保障设施配套。

(四)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建立协同工作机制,由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进行,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承担。其内容和深度应当满足《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标准》的要求,分别按甲、乙、丙类三种模式进行编制。

(五)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可参照《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内容》(见附件)。

(六)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及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州、市和滇中产业新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要认真督促落实所属县(市、区)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工作。

四、审批和实施

(一)抗震防灾规划应当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进行技术审查。

(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通过后,由编制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进行公示,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其监督检查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监管体系,作为城乡规划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并对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