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地区承揽业务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7-06-26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 (建市〔2007〕2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建市〔2015〕140号)、《云南省省外企业入滇从事建筑活动管理规定》(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25号公告)和《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跨工商注册地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建建函〔2017〕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在本省承揽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本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管理。
二、省外招标代理机构 ,必须按规定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入滇登记。未办理入滇登记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三、凡在本省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企业基本信息 ,人员信息,诚信信息等,均通过“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网”发布和查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四、各州(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在本辖区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包括省内代理机构和已办理入滇登记的省外代理机构 ),不得要求提供在项目所在地的固定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对已经发文要求企业提供证明材料的,要立即停止、立即整改、消除影响,对拒不落实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视情况问责相关单位及责任人。
五、跨地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合同签订时 ,须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人员,且是本机构信息系统内能查询到的专职人员和从业人员,项目负责人由本机构专职人员担任。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