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来源: 日期:2017-07-11


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国务院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介服务事项、职业资格许可事项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改革涉及的行政法规,以及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一、对 3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 3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三十五、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修改为: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具备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等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

删去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