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曲靖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7-07-11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为做好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现将《曲靖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04 1 16 印发的《曲靖市建设局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曲建字〔 2004 14 号)同时废止。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6月6日

曲靖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预案

1 总则 ………………………………………………… 4

1.1 编制目的 ……………………………………… 4

1.2 编制依据 …………………………………………… 4

1.3 适用范围 …………………………………………… 4

1.4 工作原则 …………………………………………… 4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 5

2.1 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 5

2.2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的主要职责 7

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 ……… 7

3 应急响应 …………………………………… … 10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 …… ……… 10

3.2 分级响应 …………………………… ……… …… 11

3.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 11

3.4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 ……… 13

4 恢复重建 ……………………………… …… …… 14

5 后期处置 ……………………… …………… …… 14

6 保障措施 ……………………… ………… ……… 14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 …………… …… 14

6.2 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 15

6.3 避难场所保障 …………………………………… 15

6.4 宣传培训和演练 ………………………………… 16

6.5 监督检查 ………………………………………… 16

7 附则 ……………………………………………… 16

7.1 奖励与责任 ……………………………………… 16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 16

7.3 沟通与协作 ……………………………………… 17

7.4 名词术语 ………………………………………… 17

7.5 解释部门 ………………………………………… 17

7.6 预案生效时间 …………………………………… 17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做好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造成的人民生命财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损失,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特制订本预案。

1 .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曲靖市地震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在本市辖区内处置各类地震应急活动。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科学减灾

地震中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震害直接危及灾区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基本生活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地震应急工作必须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尽量降低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尽快恢复市政公用设施的功能,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

1.4.2 统一领导,密切配合

地震灾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下,快速高效地完成各项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及时给予协调、指导、技术支持或组织力量全力支援灾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

1.4.3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原则,与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密切协作,积极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体系

2.1 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组成及主要职责

2.1.1 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

成立曲靖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抗震救灾工作。

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分管副局长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

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计划财务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法规监察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管理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建设科科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管理科科长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市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

市建筑业管理站站长

市抗震防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市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审查管理站站长

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站站长

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站长

领导小组成员出差在外或有其他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按职务高低递补。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工作组,作为其咨询机构。

2.1.2 主要职责

领导和协调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完成市政府抗震救灾指挥部交办的工作;根据震情和灾情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应急措施和建议;确定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方案,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单位对受灾地区进行技术支持和支援,处理其它有关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的重要事项。

2.2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的主要职责

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负责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传达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示;主持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并指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参加市政府赴灾区的工作组和慰问团。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保证抗震救灾工作职责的完成。

2.3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3.1 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任:局办公室主任

副 主 任:市抗震防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

工作人员:由市抗震防灾指挥部办公室、局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在应急期间负责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单位的联络,及时传达领导小组的指示。

2.3.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并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对地震灾区进行对口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援。

(1)局办公室

负责保持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成员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最新信息,保证正副组长及时参加市政府或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会议;负责安排领导小组办公地点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参加领导小组会议;审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有关震情、灾情的信息报送稿件,编发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的情况简报;指导相关县(市、区)利用城建档案,为灾区或临震区的抗震防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提供基础性资料;负责应急状态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的机要保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通讯保障的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期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机关通讯系统的日常维护、快速修复等工作。

(2)市抗震防灾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工作,完成指挥部分配的有关联络、协调工作,了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灾情和信息报送,起草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防灾、救灾工作的有关技术性文件,对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地震应急工作提出技术性建议;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工程技术专家成立工程抗震工作组赴临震区或灾区指导当地的工程抗震工作;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房屋建筑、生命线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抗震鉴定、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以及临震加固设计、施工和危房拆除、临时建筑搭建等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作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3)计划财务科

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负责灾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震害损失的汇总上报工作和防灾、救灾资金的应急拨款工作。

(4)法规监察科

根据外事工作和震情、灾情发布的有关规定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工作的对外宣传以及与地震灾害有关的涉外事项的处理工作。

(5)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城市建设科

指导灾区或临震区住建系统开展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负责核实上报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震害情况。

(6)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管理科

指导灾区房地产管理系统开展城市房屋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加强维护和应急处置措施,减轻次生灾害等工作;负责收集、核实各地上报的灾区房屋建筑的震害情况。

(7)建筑市场监管科、建筑业管理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审查管理站

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力量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设施抢险、排险、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抗震鉴定、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以及临震加固施工和危房拆除、临时建筑搭建等工作;指导灾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在地震中倒塌或严重破坏的工程质量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8)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

根据领导小组的指示,组织质量安全技术力量做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参与重大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处理;指导震灾区或临震区住建系统安全生产,及时排除隐患,避免安全事故和次生灾害的发生;指导灾区或临震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急抢险、排险,指导临时建筑的搭建和恢复重建质量安全监督等工作。

(9)村镇建设管理科

指导灾区或临震区开展乡镇公用设施的应急检修、应急加固、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农村防震棚的搭建等工作。

3 应急响应

3.1 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按其破坏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市内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直接经济损失占全省上年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市内发生7.0级以上地震,县城及以上中心城区发生6.0级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市内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市内发生6.0-6.9级地震,县城及以上中心城区发生5.0-5.9级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

(3)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市内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市内发生5.0-6.0级地震,县城及以上中心城区发生4.0-4.9级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

(4)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市内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初判指标:市内发生4.0-4.9级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

3.2 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

3.3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地震灾害应急处置

3.3.1 应急启动

(1)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指挥与部署,开展抗震救灾工作。

(2)地震发生后,接到震情信息通报,局抗震救灾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迅速前往市人民政府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迅速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破坏性地震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将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同时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报,保持联络,适时报告震情、灾情。

(3)接到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通知,领导小组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全体成员和专家组成员会议,根据灾情和救灾情况提出饮用水源保护,重要建筑、燃气工程的抢险抢修,人员临时避震等建议方案,讨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抗震救灾建议,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汇报。

3.3.2 应急处置措施

(1)信息收集与报送。迅速收集城镇住房倒损情况;收集、统计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抢险救援人员情况。震后初期(震后3天内),收集信息随时上报,后续信息可在得到基本确认后再及时上报。

(2)协调配合。按照《曲靖市地震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和分工,配合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应急处置任务的协调工作;对口协调前来进行支援的市外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抢险救援力量。

(3)搜救人员。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地震应急抢险大型机械抢险队伍赶赴灾区开展救援、搜救。

(4)人员安置。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迅速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地震应急抢险专家队对灾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建设工程和民用住房开展评估、鉴定,对建筑安全情况进行分类,并设置明显标识。

(5)基础设施。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地震应急抢险市政抢险队对灾区城镇供排水、燃气等重要基础设施进行排查,出现故障迅速抢修,尽快恢复 生命线 设施。

(6)损失评估。配合省灾害评估组深入调查灾区建构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7)督查监察。配合市监察局等部门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

(8)恢复生产。配合相关部门对受灾工矿、商贸、农业等工程建筑损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帮助灾区恢复生产。

(9)在应急期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联络员参加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召开的全体成员会议,并按照会议要求部署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抗震应急救援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必须坚守岗位。

3.4 一般地震灾害应急响应

(1)发生一般破坏性地震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初步收集地震的震情和灾情,报告局长、分管副局长,同时继续了解震情、灾情。

(2)根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安排或灾情组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地震灾区现场工作小组或参加市政府联合工作组,赴地震灾区,协助、指导抗震救灾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的职责开展应急工作。

4 恢复重建

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承担交办的地震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5 后期处置

地震应急工作结束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应急工作并提出改进意见,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严重违反建设程序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