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起重设备管理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7-09-14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各建筑施工、监理、设备租赁、安拆、检测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 51 号公告)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起重机械设备产权备案和产权延期备案

(一)以下设备应办理产权备案:

塔式起重机、 SC SS 型施工升降机(含井架、物料提升机)

(二)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全市建筑、设备租赁等企业的起重设备产权备案和延期产权备案的初审工作(具体委托曲靖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站办理)。

办理产权备案申请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请表

2. 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 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

4. 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5. 产品合格证

6. 相关人员资格证书

(三) 产权单位提交以上纸质资料前,须使用本单位密码锁登录云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网上传并提交产权备案相关资料

(四) 塔式起重机出厂年限每满 5 年、施工升降机( SC SS 型)每满 3 年,应委托检测单位参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189--2009 )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测,并将检测合格报告提交相应产权备案机关,逾期不报的, 10 日内注销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

(五) 建筑起重机械达到使用年限,但整机结构构件承载能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需延长使用年限的,产权单位应在使用年限届满前 1 个月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延期产权初审手续后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延期备案。

(六) 单机备案证 2017 9 月前 到期的设备产权备案办理时间为 2017 8 1 日至 2017 9 30 日。新购设备可即时办理。

二、设备安装(拆卸)告知

(一)以下设备应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

塔式起重机、 SC SS 型施工升降机、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等。

(二) 以上设备在安装或拆卸前,安装或拆卸单位应当提前 2 个工作日填报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见附件 3 )告知工程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如不能按期安装或拆卸的应重新告知。

(三) 未办理告知手续的设备,检测单位不得进场检测,备案机关不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四) 办理设备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安装(拆卸)单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审核:

1. 塔式起重机、 SC SS 型施工升降机产权备案证;(其它设备应提供产品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购销合同或发票、产权单位营业执照等)

2. 安装单位在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 安拆专项方案;

4. 安拆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资格证;

5. 安拆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拆合同及安拆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8. 安拆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9.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检查表》

(五) 工程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告知后,可在设备安装(拆卸)时,对上述资料及相关单位人员在岗、旁站情况进行抽查,发现违法违规情况应责令停止作业,及时整改。

三、设备检验检测

(一) 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设备的安装质量、安全性能等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 检验检测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曲靖市辖区内开展检验检测业务:

1. 超资质核准范围承揽业务的;

2. 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或实际检测人员与检验检测报告中检测人员不一致的;

3.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或检验检测结果严重失实的;

4. 发现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告知设备使用等单位及未立即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5. 未向主管部门提交资质、资格等资料进行核验的;

6. 被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记录有不良行为且未撤销的。

(三) 设备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再次进行检测:

1. 上次检测后使用期满一年的;

2. 停止使用半年以上重新启用的;

3. 经改造或大修的;

4. 使用单位擅自拆除任一连接杆件的;

5. 因发生机械故障影响安全使用的;

6. 初始安装验收高度以上每增加 60 米的;

7. 安装到最终使用高度的。

四、设备使用登记

(一) 使用单位应当自起重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30 日内,收集相关资料向工程属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塔式起重机、 SC SS 型施工升降机、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应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二) 塔式起重机、 SC SS 型施工升降机办理使用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

1. 使用登记申请表;

2. 设备产权备案证;

3. 设备租赁合同;

4. 设备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记录;

5. 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6. 设备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7. 设备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

8. 塔机安全监控系统安装信息表。(监控设备应符合《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监控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JGJ332-2014 )相关要求)

(三) 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其它设备办理使用登记应提供以下资料:

1. 产权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 建筑起重机械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关有效凭证;

3. 设备制造许可证;

4. 产品合格证;

5. 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6. 设备租赁合同;

7. 设备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记录;

8. 设备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9. 设备安全生产事故救援预案。

五、相关要求

(一) 请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经开区规划建设局高度重视建筑起重设备的监管,结合文件要求,切实加强属地起重设备的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二) 请各相关企业按照文件要求,及时办理起重设备备案先关手续,严格执行起重设备管理相关规定。逾期未进行产权备案的设备不得使用,请个监督部门加强监管,严格审查起重设备的相关资料,杜绝非法设备进入施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