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进区入户建设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7-12-04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云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进区入户建设工作的通知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2017年11月20日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发布机关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文件类型 通知公告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规划局、光纤到户建设管理联合办公室),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铁塔公司,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云南省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54期)、《云南省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17〕37号)精神以及近期省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指示要求,结合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至9月开展的专项督查检查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加快推进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是建设我国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实施“云上云”行动计划、推进“全光网省”建设、加快信息产业发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至关重要的基础性、关键性工作,能尽快缩小我省与全国尤其是先进地区的差距,助推我省在新一轮发展竞争中实现赶超跨越,其发展质量事关信息化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各地要进一步提高对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坚决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通过加快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部署,切实把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作为带动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抓好抓实。

二、切实做好规划引领统筹工作

各级城乡规划部门要将通信基础设施纳入城乡(镇)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同步规划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预留站址、机房等相关设施建设空间,积极支持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同时,要把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到相关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将通信铁塔、基站、管线建设进行统筹考虑,充分衔接、同步建设。特别是在住宅小区前期规划、开发建设中,同步完成基站的选址、规划工作,从源头解决基站、宽带进场的问题,统筹通信设施及配套规划,使通信设施进入有依据、建设有保障。

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前瞻性、合理性,依据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报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三、确保各方责任主体做到履职尽责

各方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光纤到户国家政策、标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

(一)住宅开发商、建设单位必须同步建设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的通信管道、配线管网(含入户光缆)、电信间、设备间等通信设施,所需投资纳入相应建设项目概算。住宅开发商、建设单位必须同步预留已纳入规划的住宅小区通信基础设施用地、用电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有关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标准,推卸应该由建设单位承担的责任或者降低工程质量。

(二)住宅项目设计单位应按照光纤到户国家标准进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光纤到户通信设施设计,设计必须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可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保障小区住户的选择权。初步设计时,通信基础设施的用地、用电预留必须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设计文件选用的通信材料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必须满足通信施工要求的深度,其质量要求还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审查住宅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认真把关,严格审查光纤到户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不得漏审或缺项,禁止把不满足通信施工要求深度的设计文件予以通过。

(四)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光纤到户施工及验收标准和设计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工程标准规范要求。

(五)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六)住宅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必须纳入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内容,并主动听取所在州市光纤到户建设管理办公室意见建议。

(七)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建设项目执行光纤到户标准政策情况的监管,强化环节监督和问题查处,严把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关,确保光纤到户标准政策在住宅项目建设中得到贯彻执行,并及时向行政处罚部门移交违法违规行为事实和线索。

(八)行政处罚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建设、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及其执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依规记入记录。

四、妥善解决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进区入户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等单位要支持光纤宽带网络接入和光纤化改造工作,为光纤到户改造提供便利条件,向电信运营企业提供公平的接入条件,不得以任何方式用户选择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故阻碍住宅区及住宅建筑光纤宽带网络接入建设或巧立名目收取协调费、分摊费、管理费、资源占用费等不合理费用。电信运营企业不得与房地产开发、物业服务等任何企业签订垄断性协议,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

电信运营企业要加强对小区光纤宽带网络接入和光纤化改造项目的管理,防止出现项目施工单位在老旧小区乱拉网线、随意破坏小区道路、挖断其他强弱电管道不恢复等现象。施工单位必须向物业服务企业等管理单位报送施工方案、计划、人员、车辆等必要信息,经核准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应做到规范、有序、美观、和谐;施工结束后,破坏的道路、管线全部恢复正常使用,场地干净整洁。为确保规范有序,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电信运营企业或施工单位收取保证金(押金)、施工人员出入证押金或者工本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得超过全部工程恢复费用总和,经双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光纤到户建设管理办公室对无故阻挠光纤宽带网络接入和光纤化改造、乱收费、垄断小区宽带接入、排斥其他电信运营企业共享使用通信配套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纠正,切实解决小区进入难问题,保障用户的自有选择权。

五、始终做到标准先行

国家标准《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47-2012)已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于2013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在专项督查检查调研过程中,发现各方责任主体对于上述两项国家标准存在认识理解不到位、执行力度不够、监督检查把关不严等问题。为做到正确理解、严格执行、监管到位、确保质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光纤到户建设管理联合办公室、电信运营企业要紧密合作,共同做好宣贯工作。

六、认真搞好项目梳理、检查和整改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根据《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GB50846-2012实施工作的通知》(云建设〔2013〕311号)要求,对2013年10月1日后通过施工图审查的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梳理和实地检查,重点检查住宅项目入户光缆、电信间、设备间等光纤到户通信设施随主体项目同步建设情况,对涉及违反新规范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必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认真整改完毕,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联系人及电话: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王先荣 0871- 320778;

邮箱:1549384046@qq.c;

省通信管理局信息通信发展处刘宁,0871-63554772;

邮箱:3577432@sin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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