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关于开展2017年造价工程师补报延续注册工作的 通知

来源: 日期:2017-12-19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008`134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云南省决定开展2017年造价工程师补报延续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2017年11月,我省已经开展了延续注册的工作,截止目前系统数据统计94人未上报;(人员名单详见附件1)

二、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延续注册申请人只需提交网络申报材料,书面材料不用提交。

申请人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管理网”( http://zaiasys.jianshe99.c/cecasys/)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msh--“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登陆并进行网络申报。

网上申报的内容:如相关注册证书、证明扫描件、工作经历、工作年限、业绩、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如有更新的,应及时上报完整。

三、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文件第24项规定要求,申请人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

申请人参加有关机构(如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证明打印下载等相关事宜请拨打:0871-64171972咨询;

申请人参加所在企业组织培训的,出具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证明页内应有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无固定格式,写明参培人员姓名、注册证书编号,注册单位名称,单位资质信息,培训学习内容,学时等信息);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文件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四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

四、其他事项

(一)按照《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规定,我省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我省不再开展初审工作。

(二)申请注册不收费。我处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任何借注册(或所谓的“中介代办”,所谓的“内部程序”)之名,要求企业或个人支付费用的行为,均与我处及造价师注册审批无任何关系。请有关企业和个人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五、受理时间及联系方法:< ta-filtere"filtere /> (一)受理时间:自2017年12月18日至12月25日止(逾期仍未上报者,我省将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予以处理);

(二)联系人:胡 鹏;    电话:0871-64320642;

附件1:补报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