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关于开展2018年造价工程师第一批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1-11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关于开展2018年造价工程师第一批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016`8号)的规定,云南省决定开展2018年造价工程师第一批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受理范围

(一)未通过2017年第二批初始注册、延续注册过期或已被注销注册的造价工程师需重新整改上报的人员;

(二)通过2017年10月及以前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并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未申请初始注册的人员。( 其中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发证时间为2016年度及以前的人员办理初始注册时,网络申报系统需上传近一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

二、提交申报材料的要求

为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减免办事所需资料,将便民服务真正落实到实处。结合本省实际,目前,我省再一次简化了申请初始注册的申请材料。

注:办理初始注册的申请人只需上报网络资料,书面资料不用上报。(在本文件发布之前已上报数据的人员,其数据已经打回,请重新按要求更新并再次按规定时限上报)

初始注册申报的人员需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管理网”(网址:http://zaiasys.jianshe99.c/cecasys/)的“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接口,并获取用户名、密码信息,登陆个人系统后进行初始注册网络申报。 (按照《关于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016`8号)文件规定,申请人的网络申报材料中不提供“社保证明”、“人事档案关系证明”)。 其他申报所需网络资料,按系统中的温馨提示或操作说明依次上报完整。

三、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要求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文件第24项规定要求,按照继续教育的标准和要求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以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

(一)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需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继续教育培训合格证明;(例:申请人参加的是: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可电话咨询:0871-64171972)

(二)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由申请人所在企业出具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证明无固定格式,但应具有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写明参培人员姓名、注册证书编号,注册单位名称,单位资质信息,培训学习内容,学时等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注册不收费。我处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任何借注册(或所谓的“中介代办”,所谓的“内部程序”)之名,要求企业或个人支付费用的行为,均与我处及造价师注册审批无任何关系。请有关企业和个人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二)按照《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国发〔2016〕9号)规定,我省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汇总,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我省不进行初审工作。

五、受理时间及联系方法: (一) 初始注册受理时间:2018年1月9日至1月31日 申请人未按时限规定办理申报的,将延至本次申请注册的人员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核办理完结,我省发放完结证书后的下一注册期办理,具体申报时间待定)

(二)联系人:胡鹏;    电话:0871-643206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