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关于开展2017年造价工程师限期整改补报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2-07
各有关单位及个人:
根据《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008`134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的规定,2017年11月,12月我省分别开展了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和补报延续注册的工作,截止目前,仍有部分人员不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及时上报延续注册,现通报限期整改名单如下:
彭荣华
杨选择
谢宽玲
王祖和
滕晶媛
尚惠连
薛凤霞
马哲伟
张建华
字忠位
赵宏云
陈运春
祝金阳
马哲伟
毕 翠
张自强
李 婕
倪琼珍
和洁琼
邹勤军
李莹卿
马 宁
江留明
郭 艳
严绍萍
王世武
段忠明
刘国芳
苏凤鸣
姜立清
丁昌海
陈哨波
向宝珍
张 泉
牛 静
李 旻
周 蕾
江相葳
周文红
王 卉
刘顺玲
孔德亮
徐文龙
陈凤春
朱 燚
李 琴
刘其勇
张学云
肖 锋
彭旭东
倪宇芳
刘金林
毛贵池
袁宝昌
申请人登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师管理网”( http://zaiasys.jianshe99.c/cecasys/)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msh--“注册造价工程师个人登录”登陆并进行网络申报。
网上申报的内容:如相关注册证书、证明扫描件、工作经历、工作年限、业绩、继续教育培训情况等如有更新的,应及时上报完整。
按照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文件第24项规定要求,申请人可参加有关机构组织的培训,也可参加用人企业组织的培训;
申请人如参加所在企业组织培训的,由所在企业出具继续教育培训证明,证明页内应有法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无固定格式,写明参培人员姓名、注册证书编号,注册单位名称,单位资质信息,培训学习内容,学时等信息);
按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文件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四年)继续教育培训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
(一)按照《
(二)申请注册不收费。我处从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或个人收取费用。任何借注册(或所谓的“中介代办”,所谓的“内部程序”)之名,要求企业或个人支付费用的行为,均与我处及造价师注册审批无任何关系。请有关企业和个人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
(三)上述整改名单中人员逾期仍未上报者,我省将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予以注销注册。
(二)联系人:胡 鹏; 电话:0871-64320642;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标准定额处
201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