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行数字化审图进一步简化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流程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06-05


一、 申报 审查

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账号 登陆“云南省勘察设计咨询业管理信息网”(http://www.ynjst.g.cn:84/nkcsj/) 进行以下 操作:

(一) 建设单位

1. 信息填报:根据系统提示,填报送审建设项目基本信息,上 传相关政策性资料(详见办事指南),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打印审查申报表。

2. 材料送审:将审查申报表和加盖有勘察设计单位电子出图章的施工 图(勘察或设计)文件电子文档(以下简称:施工图电子文档),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二) 施工图审查机构

1. 审图接件:核对送审建设项目资料(包括填报信息、相关政策性资料和施工图电子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超过本机 构审图范围等,方可进行接件审查。

2. 审查过程:在规定时间内,应对送审建设项目的政策性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政策法规、施工图电子文档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范等进行审查,填报和上传审查信息、最终版审查合格施工图电子文档(须加盖审查专用章)等。审查合格的,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

3. 上报备案:审查完成后,系统自动上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所有备案数据将不可更改。

(三)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通过系统,可查看送审项目基本信息、政策性资料和审查 进度,并对已备案项目进行检查。

二、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

1.应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相关送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对需修改复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与施工图审查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沟通,及时修改回复,以免影响审查进度。

3.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电子文档,必须经 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补签和加盖注册印章后,方可用于后续使用;不得擅自更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3号令)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须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二) 施工图审查机构

1. 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进行审查,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切实做好相关审查过程记录和资料存档工作。

2. 对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中标注为“异常”的审查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说明。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按“分级属地”管理原则,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负责 全省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省级和国家级投资大型项目及各州市大型项目(昆明市除外)备案检查,其余项目由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检查。

2.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上报备案建设项目的审查质量(包括信息填报、政策资料、审查时限等)、审查机构和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超资质范围等情况进行备案检查,并充分利用备案 电子文档资料,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3. 对备案检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的审查项目,通过系统标注为“异常”,并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限期整改说明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整改说明清楚,取消其“异常”状态,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上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其接件;系统自动根据异常情况原因,记入诚信记录,情节严重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4.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涉及施工图审查的政策性规定、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应及时通报全省施工图 审查机构。

三、其他

(一)建设单位若需要纸质审查合格施工图文档,还需另附纸质材料。

(二)各单位应在设计、审图等环节,应积极推广BIM技术应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引导和试点。

(三)相关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及表格式样详见附件。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流程规定的通知 云建设﹝2016﹞153号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