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行政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8-10-10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相关单位:

根据《云南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条例》、《云南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现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行政许可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可靠性,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建筑物的破坏,保障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进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二、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初步设计的依据之一;施工图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应作为施工、质监、监理及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未取得项目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准书(初审意见表)的建筑工程,各有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招投标、监理等相关手续,更不得组织验收和投入使用。

三、 下列建筑工程应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超出国家现行抗震设计规范所规定的高度、层数、体型规则性和其他强制性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采用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以外的结构体系(结构型式)的高层建筑;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或者新材料的建筑工程;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特殊设防类(甲类)和重点设防类(乙类)建筑工程;省人民政府规定需要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地震灾区恢复重建项目。

四、 曲靖市行政辖区内,凡属于规定范围内需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建筑工程,全部由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审查、审批,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经开区规划建设局不再履行“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事项。

五、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对报审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等进行勘察设计,对工程抗震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并配合建设单位提交申报材料;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抗震设防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的要求和施工规范进行监理,保证监理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 严格按《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下放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批权限的通知》(云建震函〔 2018 16 号)文件规定,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审查、审批外,范围内其他项目由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初审、审查、审批。

同时《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的通知》(曲建字〔 2013 108 号)文件废止。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 10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