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曲靖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9-04-03
曲建字〔 2019 〕 26 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
为 推进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曲靖市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制定了《 曲靖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2019 年 3 月 7 日
曲靖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曲靖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企业经营行为,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曲靖市从事房地产行业经营活动的房地产企业,其信用信息征集、评价、披露、使用及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评估机构;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曲靖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的征集、评价、披露、使用及开展相关活动,应当以房地产开发、销售、合同履约、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应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保护国家安全和企业、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 具体承担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标准制定、信息征集、信息披露、信息使用以及信用等级认定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 房地产行业信用等级认定结果, 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 对信用好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方面实行优先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信用等级认定结果可作为社会投资人了解房地产行业企业诚信经营的重要参考依据 。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组成
第六条 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诚信信用信息、不良及失信信息组成。
第七条 基础信息由企业基础信息和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组成。
企业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组织机构代码、基本财务指标、资质 ( 或备案 ) 情况、经营业绩、合同履约情况、工程及服务质量、行政机关依法进行专项或者周期性检查结果等。
第八条 诚信信用信息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企业获得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
(二)企业通过国际质量标准认证或国家、省级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质量标准认证;
(三)经营项目获得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颁发的奖项;
(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从业人员受到县级以上行政机关和行业组织表彰;
(五)按上级有关规定可以记入信息档案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第九条 不良及失信信息由下列内容组成:
(一)违反房地产开发管理与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违反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 拒绝行政监督管理形成的信用信息;
(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按上级有关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性信用信息。
第十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个人信用信息同时记入企业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十一条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相关部门、行业组织、房地产企业建立信用信息征集渠道,定期征集信用信息,及时整理、审核、录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
第十二条 曲靖市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建设局负责收集报送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销售、项目管理等失信扣分信息。对在本市注册的跨区域经营房地产企业,由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征集失信扣分的信用信息。
第十三条 曲靖市房地产业协会协助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认定的申请受理、接受咨询和投诉等工作;负责收集房地产开发、销售、项目管理等诚信加分信息,出具行业诚信加分初评意见。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应当在相关信用信息生成后三个月以内向曲靖市房地产协会提供。
第十四条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所征集信用信息的录入,应当以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或其他有效文件为依据。信用信息的原始数据按规定保存,不得擅自修改。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评价
第十五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实行信用评分和信用等级认定制度,房地产企业信用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资质等级信息;
(二)良好信息;
(三)不良及失信信息;
(四)信用认定分值;
(五)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评分包括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信用基本分、诚信加分和不良信息及失信扣分。信用等级认定是指根据年度信用评分值确定房地产企业当年的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资质等级信用基本分按核定的企业资质等级确定。取得一级开发资质房地产企业的信用基本分为 100 分;取得二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信用基本分为 95 分;取得三级资质房地产企业信用基本分为 90 分;取得四级资质的房地产企业信用基本分为 85 分;取得暂定等级房地产企业的信用基本分为 80 分。
第十八条 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外地房地产 企业,其母公司为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加 10 分;母公司为二级房地产开发资质加 7 分;母公司为三级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加 5 分(加分后的信用基本分总分值不得超过母公司相应资质的信用基本分值);曲靖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经营,新注册的房地产企业参照上述加分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销售、项目管理等诚信加分、不良信息及失信扣分,主要考核以下内容:
(一) 房地产开发、销售、项目管理等诚信加分项
1. 公司开发项目严格按规划及预售许可的内容执行,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审批及相应的建设配比执行的加 3 分;
2. 小区公厕按规划审批及相应的建设配比执行的加 3 分;
3. 实行物业管理与开发相分离,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加 3 分;
4. 积极配合移交物业管理服务档案资料的加 3 分;
5. 开发项目被评为生态示范小区的加 6 分;获优良工程的加 3 分;
6. 获县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根据受表彰的层级和档次加分( 3&msh6 分);
7. 近三年交房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被评为云南省园林小区的加 6 分,被评为曲靖市园林小区的加 3 分;
8. 上报房地产投资、销售统计信息获表彰奖励的加 3 分;
9. 近三年交房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权证办理完毕的,每个项目加 3 分。
(二)房地产开发、销售、项目管理等不良信息及失信扣分项
1. 出现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扣 6 分;
2. 出现一房多售行为投诉,经核实投诉属实的扣 6 分;
3. 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小区公用服务设施或公用服务设施改作它用的扣 3 分;
4. 房地产开发项目不按时交房或不具备交房条件交房出现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扣 3 分;
5. 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扣 6 分;
6. 没有取得房地产预售许可,发放认酬卡。预收认酬金或变相收取购房诚信金的根据情节轻重扣 3&msh6 分;
7. 不按时上报房地产投资、销售统计信息的扣 3 分;
8. 不配合移交物业管理服务档案资料的扣 3 分;
9. 因房地产开发、销售出现诉讼,法院判决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失信,列入失信名单的扣 6 分;
10. 出现违反上级规定的其它开发、销售失信行为的依据情节及影响轻重扣分( 3&msh6 分);
11. 要求进行预售资金监管,但拒绝进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扣 3 分;
12. 因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进度付款,拖欠农民工工资出现群众上访,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扣 3 分。
第二十条 房地产企业的信用等级按信用总得分,分为 A 级、 B 级、 C 级、 D 级四个等级。
A 级:信用优秀,年度信用评估分值 100 分以上,无不良信用信息;
B 级:信用良好,年度信用评估分值 90&msh100 分,无不良信用信息;
C 级:信用一般,年度信用评估分值 80&msh89 分,有 1 条不良信用信息;
D 级:信用较差,年度信用评估分值低于 80 分,有 2 条以上不良信用信息。
信用等级评分 80 分以上,但出现有 2 条以上失信信用信息的,降低一个信用等级档次。
第二十一条 信用等级认定有效期为一年。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及失信信用信息超过认定有效期则取消相应分值。本办法实施前有基础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失信(含不良信息)信息且仍在有效期内,按本办法规定计分。良好信用信息同一事项以获得的最高奖励标准计分一次。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中介评价机构的基础分值设定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分值计分,驻曲房地产中介评估分支机构基础分值按低于母公司一个资质等级档次计算基础分值。在年度评估工作诚信加分、失信(含不良信息)扣分考核中,按以下方式加扣分。
(一)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经营评估活动加分项
1. 年内评估工作、评估成果工作未受投诉的加 5 分;
2. 评估技术人员在岗、管理制度建全的加 3 分;
3. 办公场所整洁、档案管理规范的加 3 分;
4. 受到县级以上行政部门表彰的加 3&msh5 分;
5. 单位评估人员积极参加行业组织的学习培训加 3 分;
(二)房地产中介评估机构经营评估活动扣分项
1. 出借、挂靠、转卖资质的扣 10 分;
2. 出现一起评估成果严重脱离实际的虚假评估的扣 5 分;
3. 评估师未对评估成果进行审核把关的扣 3 分;
4. 受到高估或低估投诉举报,经核实属实的根据情节扣 3&msh5 分;
5. 评估行为受到司法或行政处罚的每项扣 5 分。
第五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房地产行业协会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认定。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房地产企业的信用评分及信用等级认定情况通过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其他形式同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其他企业或个人披露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外的企业或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应有被披露企业或从业人员的书面授权。
第二十五条 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应自信用信息被首次披露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询房地产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信用信息,应当及时提供。被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纳入信用信息管理的企业和从业人员,每年可以从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机构免费查询一次自身信用信息记录情况。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企业信用信息得分超过 120 分推荐为 “ 红名单 ” 企业;得分低于 70 分公布为 “ 黑名单 ” 企业;房地产企业出现《曲靖市社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制度》规定的良好信用记录或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不受分值限制记入 “ 红黑名单 ” 。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企业的资质过期失效,其法定代表人、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股权转让或又重新申办新的房地产企业,原企业建设的房地产项目出现开发、销售、项目管理方面的不良或失信行为,新的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不良及失信行为扣分或 “ 黑名单 ” 惩戒应计入新成立的公司。
第二十九条 被公布为 “ 黑名单 ” 的企业,在公示期内,失信主体积极纠错,挽回社会影响并取得较大成效,可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信用修复培训&msh认定部门认可后可停止公示。 “ 红名单 ” 企业发布期间,出现失信行为,经评估审核后,撤销其守信 “ 红名单 ” 。
第六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三十条 房地产行业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对信用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当期信用等级认定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重新认定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认定材料。
第三十一条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书面申请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按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异议信息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在原披露的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异议信息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通知被征信的企业或个人。被征信企业或个人仍持有异议的,可以在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时标明被征信企业或个人的异议及理由;
(三)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真实性,无法按照被征信企业和个人提交的资料进行修改的,允许被征信企业或个人在其信用记录中对相关内容增加附注声明。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对处于异议处理期的信用信息予以标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加强对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工作的监督管理。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企业不良及失信的信用修复,按上级规定的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