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9-07-15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 曲政办发〔 2019 〕 77 号 ) 文件精神,全面推进曲靖市低能耗建筑和绿色建筑发展,持续提升建筑能效,结合曲靖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工作目标确定的范围和时间
(一) 自 2019 年 8 月 1 日起,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市中心城区及各县(市、区)中心城区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 2 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应按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鼓励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建造,逐步提高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建设比例。
(二) 到 2020 年,全市新建(改建、扩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和绿色建筑等四类建筑,应达到低能耗标准,全市单位建筑面积实际能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节能率为 70-80% 的低能耗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 80% 以上,设计建造一定数量的节能率为 80-90% 的超低能耗精品示范建筑。
二、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管理
(一) 建设单位在进行项目立项、设计招标或者委托设计时,应当明确绿色建筑等级和技术指标,保证建筑工程采用的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室内环境保护的建筑材料和设备设施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不得擅自减少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应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绿色建筑相关工程材料和构配件进行检测,对建设工程进行现场实体检测;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严格执行按图施工的规定,对建设项目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专项验收,验收结果作为竣工验收备案的要件之一。
(二) 设 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绿色建筑的规定、标准以及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把绿色建筑设计落实到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各个专业,并明确绿色建筑的技术措施。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在初步设计审查审批时应当对绿色建筑设计内容落实情况进行审查。
(三)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项目批复的初步设计、规划设计审批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绿色建筑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和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在建设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涉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建设单位应将变更设计图纸报原施工图审查单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并按规定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变更。
(四)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技术规范编制绿色建筑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节水器具等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不能随意更改设计意图或降低节能标准,对节能工程不得偷工减料或擅自改变材料。
(五)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绿色建筑标准的要求,结合绿色施工方案,编制绿色建筑监理方案并实施监理,对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绿色建筑相关设计未按绿色建筑设计进行施工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认可。
(六)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实施监督。在竣工验收阶段,应当重点核实设计文件中对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太阳能(地热能)、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等技术要求的落实情况,对不满足要求的,应限期整改合格后,方可验收备案。杜绝随意更改设计意图、降低节能标准,对节能工程偷工减料或擅自改变材料的做法。
三、强化重点工作监督管理
(一)全面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管理。 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节能设计、施工标准。确保新建建筑设计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达到 100% ,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发放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施工许可证;加强施工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验收,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 位等 5 方主体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 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确保竣工验收阶段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比例达到 100% 。
(二)推行能效测评工作。 严格执行《云南省民用建筑能 效测评标识管理实施细则》(云府登 1094 号)和《云南省民用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技术导则(试行)》(云建法〔 2013 〕 400 号)规定,新建建筑设计阶段应全部进行能效测评,计算建筑节能率,并将能效测评报告作为节能专项审查的内容。
(三)认真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 鼓励建设单位按照《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通知》(云建科〔 2018 〕 87 号)要求,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申报工作。在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通过后,可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项目竣工投入使用 1 年后,可申请绿色建筑运行评价标识。项目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认证的,应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评价工作。
(四)积极推进绿色建材评价标识。 全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墙材、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申报及管理工作。鼓励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优先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绿色建筑、政府投资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应使用获得评价标识的绿色建材。
(五)建立健全建筑能耗监督管理体系。 按照《云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云建发〔 2014 〕 323 号)和《云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相关要求,开展落实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耗监测和能效公示等制度,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及监测数据使用管理。新建和既有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 2 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必须按规定设计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和在线监测装置,并作为节能专项审查内容。没有设计能耗分项计量和在线监测装置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证书、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验收时没有安装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和在线监测装置,规范上传能耗监测数据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确保规定建筑及时纳入节能监管。
(六)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 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至少采用一种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类型,并优先选用太阳能技术的推广政策。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设施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使其符合适用、经济、美观、高效的要求。逐步消除屋顶暴露的储水设施,进一步提高系统能效。
(七)努力完成建筑节能改造任务。 以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为重点,采用 PPP 、 合同能源管理等模式,推动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 通风、照明、给水、热水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结合棚户区改造、旧城改造、既有建筑加固改造的开展,以 更换节能门窗、 加设外遮阳、加强自然通风、太阳能热水系统治理、节能照明改造等措施,同步开展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八)积极稳妥发展装配式建筑。 政府和国企投资、主导的建筑工程应带头采用装配式技术。根据装配式钢结构建筑抗震性好、工业化程度高、施工周期短等特点,条件允许应优先采用装配式钢结构技术。倡导社会投资的办公建筑、敬老院、宾馆等部品部件通用率较高的公共建筑采用装配式钢结构技术。按照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曲政办发〔 2018 〕 89 号)要求,力争 2020 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 20% 以上, 2022 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 30% 以上, 2025 年底,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 40% 以上。
(九)做好信息数据统计上报工作。严格按照省、市相关 文件要求,以图纸审查、施工许可、节能验收为抓手,做好建筑节能、绿色建筑、绿色建材、太阳能集热面积、装配式建筑等相关数据的统计及上报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专职工作人员。二是进一步加强 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力争在金融支持、财政补贴方面落实针对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地方激励政策。三是督促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要求,认真履行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手续。四是按照重点突出、分类指导、分级培训的原则,重点组织开展好对建设、设计、图审、建筑业管理、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规范的培训。五是继续加强广泛的社会宣传,普及绿色建筑知识,大力宣传绿色建筑政策措施和实施效果,使绿色建筑行动深入人心、深入行业。
(二)严格考核问责。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 十三五 ” 省级人民政府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 “ 双控 ” 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 2017 〕 762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发〔 2016 〕 44 号)等文件将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装配式建筑等完成情况列入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经开区规划建设局及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作为,确保工作成效。对工作进展不利、责任不实、执行不到位的、要依纪依法严格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