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城市供排水总公司 关于《曲靖市建立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19-07-31


为贯彻落实《曲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曲靖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曲发改价格〔2018〕26号)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城镇节水减排,加快建设节水型社会,2018年底前,曲靖市全面推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具体如下:

一、实施范围。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要全面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市政、环卫、绿化、消防等公共用水以及特种行业用水暂不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城镇自备水源用户取水,按照《云南省物价局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云价价格 〔2011〕 128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积极推进水价综合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价价格 〔2013〕 7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 〔2016〕 28号)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执行,并在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二、用水定额。为保障非居民用水户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用水定额由供水企业根据云南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53/T168&msh;2013),结合非居民用水户的行业类别、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由供水企业合理确定,报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

1. 分档水量。按用水量分为三档,用水定额为第一档水量,保障非居民用水户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第二档用水量为超用水定额30%以下(含30%)的部分;第三档用水量是超用水定额30%以上的部分。

2. 加价标准。第一档水量执行现行基本水价;第二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1倍;第三档水量在现行基本水价征收标准基础上加价2倍。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执行《云南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政策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云价价格〔2010〕124号)规定的差别水价政策,(即:限制类企业在现行水价基础上每立方米加价0.50元,淘汰类企业加价1.00元。)

四、加价项目。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原则上仅为自来水价加价,不包含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和各种附加。

五、计量周期和基数调整。

实行超定额用水管理的非居民用水户,供水企业根据企业计量周期,以月作为一个周期进行核定,期间不累计、不结转。

基数调整:非居民用水户根据实际用水需求向供水企业申请调整。

六、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