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
来源: 日期:2014-06-23
附件1
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申报与评审办法
1、 申报
(一)申报范围
国家园林县城、 城 镇 实行申报制。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可申报国家园林县城,除此之外的建制镇可申报国家园林城镇。
(二)申报条件
1.县(镇)人民政府制定园林县城(城镇)的创建工作目标及包括宣传发动在内的年度实施方案,并已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且实施3年以上;
2.已开展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创建活动的,获省级园林县城(城镇)命名满2年;
3.县城、城镇对照《国家园林县城标准》、《国家园林城镇标准》自评达标,并经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后确认达标、予以推荐;
4.近3年内未发生破坏园林绿化成果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恶性事件,未发生市政设施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较大安全事故,未发生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重大违法违规事件,未曾被通报批评或媒体曝光。
(三)申报时间
国家园林县城、城镇评审每两年开展一次,偶数年为申报年,奇数年为评审年。申报县(镇)须在申报年的9月30日前将县(镇)人民政府申报申请、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 初审意见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其他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年的6月30日。
(四)申报程序
1.县(镇)人民政府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报申请;
2.县(镇)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对申报县(镇)进行资格核验,并负责对照标准对申报县(镇)进行现场考查,形成书面初审意见;申报县(镇)所在 地市(州)级园林绿化及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协助进行申报资格核验及初审把关。
3.县(镇)申报申请及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书面初审意见由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统一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
1.县(镇)人民政府的申报申请及所在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的书面初审意见。
2.县(镇)概况。包括自然条件、历史文化、城镇基础设施、地域风貌特色、园林绿化主要指标及行业现状等(3000字以内)。
3.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绿线划定及批准文件、绿线媒体公示说明、“绿色图章”制度批准文件及实施情况、建成区范围图、各类绿地分布现状图及统计一览表(包括绿地类型、面积及名称、绿线编号及四至坐标、项目竣工时间及其建设、管养资金等)、建成区公园绿地服务半径分析图。
镇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或镇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规划专篇)、建成区范围图、各类绿地现状图及统计一览表(包括绿地类型、面积及名称、项目竣工时间及其建设、管养资金等)。
4.园林县城达标情况自评表(附表1)或园林城镇达标情况自评表(附表2)。
5.对照 《国家园林县城标准》或《国家园林城镇标准》 逐项说明材料及相关附件资料。
6.国家园林县城、城镇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及DVD音像片,其中DVD音像片时长不超过12分钟)。创建工作技术报告文字材料应包括近三年创建目标逐年落实情况总结分析,近三年开展园林绿化行业宣传、创建宣传和社会发动情况,创建的特色亮点和典型案例说明,及指标体系达标情况逐项说明。文字材料要求内容全面,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简明扼要。DVD影像资料要全面客观地反映申报县(镇)的特色风貌、园林绿化现状水平及创建成果。
以上申报材料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须同时报送。 申报材料中凡涉及《中国县城建设统计年鉴》中的指标内容,均应与《中国县城建设统计年鉴》相一致。
除部分有特殊要求的,申报材料1式2份。
2、 评审
(1) 评审的组织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组织成立国家园林县城专家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会同城市建设司组织成立国家园林城镇专家委员会。国家园林县城、城镇专家委员会成员包括风景园林、市政、规划、生态、环保、艺术等方面的管理和技术人员。
国家园林县城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县城进行创建指导服务、审查申报材料、实地抽查及综合评审。
国家园林城镇专家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城镇进行创建指导服务、审查申报材料及综合评审。
国家园林县城、城镇专家委员会成员原则上须为在职公职人员,且每个成员只限参加创建指导、材料审查、实地抽查和综合评审中的一项工作。
(二)评审程序
1. 初审推荐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国家园林县城、国家园林城镇资格验核,组织现场考查,对上报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初审把关,综合评估达标后形成书面初审意见。
省级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协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做好国家园林城镇创建指导服务、初审等工作。
2. 材料审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从国家园林县城、城镇专家委员会中抽取有关专家,对各申报县(镇)的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
3. 综合评审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组织召开国家园林县城、城镇综合评审会,从国家园林县城、城镇专家委员会中抽取评审委员,对申报县、镇的创建工作进行综合评审。参加综合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不少于15人,且为奇数。
住房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协助城市建设司组织并全程参与国家园林城镇综合评审。
评审委员通过查看申报县、镇国家园林县城、城镇创建申报材料,观看创建工作技术报告DVD音像片,对申报县、镇进行投票和打分,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4. 实地抽查
为确保国家园林县城的先进性、示范性,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在综合评审的基础上,结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社会各界的反馈信息,本着从实际出发,全面客观、统筹兼顾的原则,抽取不少于30%的申报县城,组织专家考查组进行实地考查。
实地考查采取既定线路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专家组组长确定。
被确定抽查的申报县城至少在专家考查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种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考查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考查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专家考查组须在实地考查结束后一周内,将经考查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考查意见及其电子版提交到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负责结合实地考查意见修订 被抽查县城的 综合评审意见,形成国家园林县城最终评审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不组织对申报城镇的实地考查。
(三)评审结果公示
国家园林县城、城镇最终评审意见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示10个工作日。
(四)命名通报
公示结束后, 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审核通过的县、镇进行命名通报, 并予以授牌。
3、 动态管理
对已命名的国家园林县城、城镇采取“县(镇)自查、省级普查、部级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管。省级普查每5年开展一次,部级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不定期进行。抽查不合格的,将予以通报,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将撤销其命名。
附表:1.园林县城达标情况自评表
2.园林城镇达标情况自评表
< style="page-eak-fe: always; clear: th;" /> 附表1
园林县城达标情况自评表
基 本 情 况
县城名称
所在省份、城市
建成区面积
建成区人口
获得省级园林县城时间
自 评 情 况
评价类型
序号
评价内容
自评结果
综合
管理
1
园林绿化管理机构
2
园林绿化建设维护专项资金
3
园林绿化科研应用
4
《县城绿地系统规划》编制
5
绿线管理
6
蓝线管理
7
园林绿化制度建设
8
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
9
公众对县城园林绿化的满意率(%)
绿地
建设
1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
2
建成区绿地率(%)
3
建成区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4
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
5
符合《公园设计规范》要求的 综合公园(个)
6
道路绿化普及率(%)
7
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
8
城镇防护绿地实施率(%)
9
道路绿地达标率(%)
10
林荫路推广率(%)
11
林荫停车场推广率(%)
12
河道绿化普及率(%)
13
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
建设
管控
1
绿地系统规划执行和建设管理
2
大树移植、行道树树种更换等控制管理
3
公园规范化管理
4
古树名木及后备资源保护
5
节约型绿地建设
6
新建、改建公园绿地中硬质铺装透水技术应用实施率
7
立体绿化推广
8
公园绿地应急避险场所实施率(%)
9
“其他绿地”控制
10
生物防治推广率(%)
11
水体岸线自然化率(%)
12
县域历史风貌保护
13
风景名胜区、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与管理
生态环保
1
自然生态保护
2
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
3
地表水Ⅳ类及以上水体比率(%)
4
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
5
生物多样性保护
6
乡土、适生植物资源保护与应用
7
湿地资源保护
节能减排
1
北方采暖地区住宅供热计量收费比例(%)
2
节能建筑比例(%)
3
非常规水利用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