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绿色图章制度

来源: 日期:2014-06-24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

绿化管理实施 绿色图章 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委、办、局

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和《云南省曲靖城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城市绿化管理,加快城市绿化建设,进一步 美化 城市 环境 提升城市品味,建设人民满意的城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全市实施工程建设项目 “绿色图章” 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绿色图章” 即“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和“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 ,是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和检查合格后的签章。

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绿地率指标审批建设工程项目。

(一)道路绿化:新建道路绿化面积不少于 25% ;改扩建道路 绿化面积 不少于 20%

(二)居住小区:新建小区 绿化面积 不少于 35% ;改扩建小区绿化面积不低于 30% ;旧城改造区绿化面积不低于 25%

(三)公园、广场、小游园等绿化面积不少于 70%

(四)企事业单 绿化面积达 30% 以上,其中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单位绿化面积达 40% 以上,工业生产区绿化面积达 20% 以上

(五)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区绿化面积达 35% 以上。

(六)新建大型商业中心绿化面积达 1 0% 以上。

(七)医院、疗养院绿化面积达 2 0% 以上。

(八)其他建设工程区绿化面积达 30% 以上。

三、 曲靖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 新建、改建和扩建 工程项目, 项目绿化工程 与主体 工程 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工程 项目 办理规划审批的同时,建设单位 必须 将拟建项目的总平面规划图及绿化景观规划设计方案报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绿化指标合格后加盖“城市绿化审批专用章”,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竣工后,在申请规划竣工验收的同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绿化验收,绿化指标和质量合格的加盖“城市绿化合格专用章”,方可 办理规划验收和建筑 工程竣工验收 备案 手续。

四、工程建设项目确因客观因素限制无法就地绿化又确需进行建设的 ,应经城市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 同意,并办理异地绿化补建绿地手续,在指定地块进行绿化建设。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实施,或擅自减少绿地面积、降低绿化质量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按照《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五、 曲靖市区“绿色图章”制度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城市“绿色图章”制度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各有关部门 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协同做好 “绿色图章”制度实施工作。

二○ ○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