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能效动态监测管理办法

来源: 日期:2015-03-03


曲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能效动态监测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科〔2014〕138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验收评估工作的通知》(云建法函014`465号)、《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靖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曲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曲建字〔2013〕41号)及有关文件精神,为规范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能效动态监测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能效动态监测是通过在示范项目设施上安装能效动态监测设备,实现示范项目运行数据在线、实时监测和动态分析,通过互联网远程传输到市级、省级数据中心。能效动态监测系统由计量监测设备、数据采集装置和数据中心软件等组成。

第二条 对部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进行能效动态监测是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的内容之一。通过此项工作,对示范项目的实际运行效果进行监测统计,指导示范项目的运行管理,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提供基础数据支撑和经验储备,也为实施单位对示范项目设备的运行状态提供实时监测,对项目实施的效益提供统计分析。

第三条 能效动态监测设备的采购安装由曲靖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组织。示范项目申报单位(项目补助资金的受益单位)全力配合。

第四条 能效动态监测项目的选择由曲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被选择作为能效动态监测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五条 能效动态监测项目的遴选原则是:遵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选择项目实施质量较好、投入运行正常、维护管理较规范的项目。

第六条 能效动态监测系统的管理维护单位是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申报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公司。能效动态监测系统的管理维护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设备设施的管理职责,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如发生被盗或人为损坏,更换和维修费用由管理维护单位全额承担。

第七条 为了减轻项目申报单位的经济负担,对选择作为能效动态监测的示范项目,每个项目补助3万元作为动态监测设备的管理维护费用,并入项目补助资金一并发放。

第八条 示范项目申报单位拒绝接受安装能效动态监测系统,或拒绝承担能效动态监测设备管理维护责任,或设备发生被盗、人为损坏后拒绝承担更换和维修费用的,曲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领导小组可以取消其示范项目资格,追回已经发放的示范项目补助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曲靖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项目相关能效动态监测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