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实施
来源: 日期:2015-11-10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经第2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提高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复议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排,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宣传贯彻培训班在昆明举办,学习了《行政复议法》、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法律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复议办法》 细化了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行政复议范围:一是 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执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和其他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二是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住房城乡建设相关行政强制行为的;三是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中止、撤销、撤回和注销决定的;四是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职责,但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没有依法履行的;五是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六是认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该《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复议程序、受案范围、文书格式,为今后 住房城乡建设 行政复议工作明确了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