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设计规范
来源: 日期:2017-07-19
公园设计规范 (CJJ 48&msh92)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 /> 公园设计规范 < /> CJJ 48&msh92 < /> 主编单位:北京市园林局 < />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 施行日期: 1993 年 1 月 1 日 < />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的通知 < /> 建标 `1992`384 号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 /> 根据建设部建标〔 1991 〕 413 号文的要求,由北京市园林局主编的《公园设计规范》,业经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 CJJ 48&msh92 ,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 /> 本标准由建设部城镇建设标准技术归口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归口管理,由北京市园林局负责解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 /> 1992 年 6 月 18 日 < /> 第一章 总则 < /> 第 1.0.1 条 为全面地发挥公园的游憩功能和改善环境的作用,确保设计质量,制定本规范。 < />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改建和修复的各类公园设计。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附属绿地设计可参照执行。 < /> 第 1.0.3 条 公园设计应在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应正确处理公园与城市建设之间,公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之间以及近期建设与远期建设之间的关系。 < /> 第 1.0.4 条 公园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市政设施等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 第一节 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 /> 第 2.1.1 条 公园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为依据。 < /> 第 2.1.2 条 市、区级公园的范围线应与城市道路红线重合,条件不允许时,必须设通道使主要出入口与城市道路衔接。 < /> 第 2.1.3 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面迳流冲刷、污染城市道路和公园绿地。 < /> 第 2.1.4 条 沿城市主、次干道的市、区级公园主要出入口的位置,必须与城市交通和游人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游人集散广场。 < /> 第 2.1.5 条 公园沿城市道路、水系部分的景观,应与该地段城市风貌相协调。 < /> 第 2.1.6 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按公园设计。公园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 /> 第 2.1.7 条 城市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市政管线不宜通过公园,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下列规定: < /> 一、选线符合公园总体设计要求; < /> 二、通过乔、灌木种植区的地下管线与树木的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的规定; < /> 三、管线从乔、灌木设计位置下部通过,其埋深大于 1.5m ,从现状大树下部通过,地面不得开槽且埋深大于 3m 。根据上部荷载,对管线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 /> 四、通过乔木林的架空线,提出保证树木正常生长的措施。 < /> 第二节 内容和规模 < /> 第 2.2.1 条 公园设计必须以创造优美的绿色自然环境为基本任务,并根据公园类型确定其特有的内容。 < /> 第 2.2.2 条 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也可设游戏型体育设施。在已有动物园的城市,其综合性公园内不宜设大型或猛兽类动物展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 10hm 病 < /> 第 2.2.3 条 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全园面积宜大于 2hm 病 < /> 第 2.2.4 条 动物园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游人参观、休息、科普的设施;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在园内。全园面积宜大于 20hm 病 < /> 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在 5 ~ 20hm 仓洹 < /> 第 2.2.5 条 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 40hm 病 < /> 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 20hm 病 < /> 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面积宜大于 2hm 病 < /> 第 2.2.6 条 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路、休憩、服务和公用等设施。 < /> 第 2.2.7 条 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或参观使用而设置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也不得改变文物原状。 < /> 第 2.2.8 条 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全园面积宜大于 2hm 病 < /> 第 2.2.9 条 居住区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必须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同时应照顾老人的游憩需要。居住区公园陆地面积随居住区人口数量而定,宜在 5 ~ 10hm 仓洹>幼 ⌒ ≺ 卧懊婊舜笥 0.5hm 病 < /> 第 2.2.10 条 带状公园,应具有隔离、装饰街道和供短暂休憩的作用。园内应设置简单的休憩设施,植物配置应考虑与城市环境的关系及园外行人、乘车人对公园外貌的观赏效果。 < /> 第 2.2.11 条 街旁游园,应以配置精美的园林植物为主,讲究街景的艺术效果并应设有供短暂休憩的设施。 < /> 第三节 园内主要用地比例 < /> 第 2.3.1 条 公园内部用地比例应根据公园类型和陆地面积确定。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 2.3.1 的规定。 < /> 第 2.3.2 条 表 2.3.1 中 Ⅰ 、 Ⅱ 、 Ⅲ 三项上限与 Ⅳ 下限之和不足 100% ,剩余用地应供以下情况使用: < /> 一、一般情况增加绿化用地的面积或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地、院落、棚架、花架、假山等构筑物; < /> 二、公园陆地形状或地貌出现特殊情况时园路及铺装场地的增值。 < /> 第 2.3.3 条 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用地,可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按表 2.3.1 规定值适当增大,但增值不得超过公园总面积的 5% 。 < /> 一、公园平面长宽比值大于 3 ; < /> 二、公园面积一半以上的地形坡度超过 50% ; < /> 三、水体岸线总长度大于公园周边长度。 < /> 第四节 常规设施 < /> 第 2.4.1 条 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符合表 2.4.1 的规定。 < /> 第 2.4.2 条 公园内不得修建与其性质无关的、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餐厅、旅馆和舞厅等建筑。公园中方便游人使用的餐厅、小卖店等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游人容量相适应。 < /> 第 2.4.3 条 游人使用的厕所面积大于 10hm 驳墓埃 Π 从稳巳萘康 2% 设置厕所蹲位(包括小便斗位数),小于 10hm 舱甙从稳巳萘康 1.5% 设置;男女蹲位比例为 1 ~ 1.5 ∶ 1 ;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250m ;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园内的游人分布密度相适应;在儿童游戏场附近,应设置方便儿童使用的厕所;公园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 /> 第 2.4.4 条 公用的条凳、坐椅、美人靠(包括一切游览建筑和构筑物中的在内)等,其数量应按游人容量的 20% ~ 30% 设置,但平均每 1hm 猜降孛婊系淖皇畹筒坏蒙儆 20 ,最高不得超过 150 。分布应合理。 < /> 第 2.4.5 条 停车场和自行车存车处的位置应设于各游人出入口附近,不得占用出入口内外广场,其用地面积应根据公园性质和游人使用的交通工具确定。 < /> 第 2.4.6 条 园路、园桥、铺装场地、出入口及游览服务建筑周围的照明标准,可参照有关标准执行。 < /> 第三章 总体设计 < /> 第一节 容量计算 < /> 第 3.1.1 条 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 < /> 第 3.1.2 条 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 < /> 第 3.1.3 条 市、区级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 60m 参耍幼 ≺ 啊 ⒋ 垂昂途幼 ⌒ ≺ 卧耙 30m 参耍唤诠猜痰厝司副甑偷某鞘校稳巳司加泄懊婊勺们榻档停畹陀稳巳司加泄暗穆降孛婊坏玫陀 15m 病7缇懊す坝稳巳司加泄懊婊舜笥 100m 病 < /> 第 3.1.4 条 水面和坡度大于 50% 的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过总面积的 50% 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适当增加,其指标应符合表 3.1.4 的规定。 < /> 第二节 布局 < /> 第 3.2.1 条 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 < /> 第 3.2.2 条 功能或景区划分,应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 < /> 第 3.2.3 条 出入口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者,应确定其规模要求。 < /> 第 3.2.4 条 园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园的规模、各分区的活动内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和园桥、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 /> 第 3.2.5 条 园路的路网密度,宜在 200 ~ 380m/hm 仓洌欢镌暗穆吠芏纫嗽 160 ~ 300m/hm 仓洹 < /> 第 3.2.6 条 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生产管理专用路不宜与主要游览路交叉。 < /> 第 3.2.7 条 河湖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园中河湖水系的水量、水位、流向;水闸或水井、泵房的位置;各类水体的形状和使用要求。游船水面应按船的类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码头位置;游泳水面应划定不同水深的范围;观赏水面应确定各种水生植物的种植范围和不同的水深要求。 < /> 第 3.2.8 条 全园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园外的环境特征、园内的立地条件,结合景观构想、防护功能要求和当地居民游赏习惯确定,应做到充分绿化和满足多种游憩及审美的要求。 < /> 第 3.2.9 条 建筑布局,应根据功能和景观要求及市政设施条件等,确定各类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并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 < /> 第 3.2.10 条 公园管理设施及厕所等建筑物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 < />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