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故事:法律职业者应学习、把握法理和法律精神,不能僵硬、教条地理解法律

来源: 日期:2017-09-08


故事:瑞士境内的阿尔卑斯山下有一条美丽的小溪。这里水流湍急,是大马哈鱼一年一度溯游而上,回到上游产卵的必经之路。同时,这里也成为了钓鱼爱好者的理想渔场,每年因钓鱼给大马哈鱼群带来的灾难性损失,据说是自然损失的好几倍。于是瑞士政府在河边立了块牌子,上面用各种文字写着:“禁止在此钓鱼”。可是,问题来了,不可以钓鱼,我是不是可以用其他方法捕鱼呢?于是就有当地居民在浅滩处设网捕鱼,据说每天都能满载而归。政府不依了,说这违反了法令,可捕鱼者也振振有辞。说你只说不可以钓鱼,没说不能捕鱼啊。官司一直打到瑞士的最高法院,法官认为:禁止钓鱼是为了保护大马哈鱼群不受自然力以外的侵袭。而捕鱼对大马哈鱼群的威胁远甚于钓鱼,故禁止了一切对大马哈鱼的捕捞活动。捕鱼者还被判了监禁。

法律视角的解读与法律智慧的体现:

1、“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是刑事法律的一个基本原则。但是,什么叫“明文”?是要罗列所有的可能案例情形吗?当然不是,也不可能。立法只能高度抽象地概括出该罪的核心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至于条文与丰富多变的社会生活事实之间的缝隙,需要法律职业者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来“缝补”,从而得以适用法律。随着时间的推移,新的社会案例的出现,法律职业者为实现正义,甚至需要从立法精神上去诠释法律。对于英美实行判例法的国家,在法官的职权范围内,享有“自由心证”和“类推”的判案方法,法官可以直接依据自己的正义观念和对立法意图的理解来判决案件。

2、2011年司法考试卷二第2题即考查一道拐卖儿童的犯罪问题,案情叙述孤儿院以收取中介费的名义将孤儿卖与境外,判断其是否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好多的考生选择了“法无明文不为罪”作无罪处理的选项。即是僵硬、教条的理解法律条文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