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以亡父之名查询房产遭拒 南京市民状告住建委胜诉
来源: 日期:2017-11-06
南京人 刘磊为查明 去世的 父亲名下房产情况,收集齐了父亲及自己的出生证、家族户籍资料、离婚证明材料、离婚时父母财产分割材料及爷爷、奶奶和父亲死亡的证明材料、继承公证书等,一切准备就绪后,刘磊向南京市住建委下辖的南京市房产局档案馆申请查询父亲名下的房产信息,以便下一步经合法程序继承父亲的遗产 , 但是遭到了房产局档案馆的拒绝。房产局档案馆给出的拒绝理由是:“房屋信息是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按照市住建委的要求,房产登记人名下的房产资料,他人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除非持有公安局或检察院、法院的相关文书,才能查询刘大海的财产。”于是,刘磊希望通过房产局查明父亲生前房产的愿望落空了。
无奈之下,刘磊决定将市住建委告上法庭。 2014年 5月19日,刘磊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递交了起诉状,法院经初步审查后当即受理了案件。
【法院审理】
6月19日,鼓楼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刘磊坚持诉讼主张,认为自己作为已故父亲刘大海的唯一法定继承人,且在手续材料完备的情况下,被告没有理由拒绝其查询父亲名下房产的主张,被告拒绝他的行为系“机械办事”的不作为表现,此举侵犯了原告作为继承人的继承权,请求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于刘磊的诉讼主张,庭审中,被告南京市住建委表示,根据住建部出台的《房屋登记办法》、《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等规定,利害关系人在查询他人的房产信息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来办理,也就是,必须要提供所查询房屋的坐落和权属证书编号,而不能仅以他人的姓名作为检索条件。原告主张仅以父亲的姓名来查询其名下的房产,这与法律规定的程序不符,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房屋登记资料。本案中,刘磊系死者刘大海的独生子,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刘磊系刘大海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刘大海所有的房产属于其遗产,故其名下的房产登记结果与原告的继承权利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因此,原告享有查询刘大海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主体资格。
被告以《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中规定的“登记资料不得仅以权利人姓名或名称为条件进行查询”为理由,拒绝原告的主张虽有据可依,但法院认为,房屋登记信息查询检索条件的设置应当方便房屋登记信息的查询,条件设置不应限制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权利。原告基于继承的目的申请查询刘大海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客观上无法提供房屋的坐落、权属证书编号等检索条件,而原告本身享有查询上述信息的权利。根据被告自认,以姓名查询房屋登记信息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因此,被告以原告提供的检索条件不符合规定为由拒绝原告查询申请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定原告要求查询刘大海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责令被告南京市住建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依原告刘磊的申请,履行查询刘大海名下房屋登记信息的法定职责。
摘自《法宣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