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来源: 日期:2017-12-04
曲靖市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案
一、案情简介
2015 年 5 月 27 日接到曲靖市住房和城市建设局微博业务交办卡,反映曲靖市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 “ 十五城 &mi 上东区 ” 项目违规交房,将不达到交房标准的商品房登报通知接房,无法合理合格合法交房。
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已于 2015 年 5 月 17 日立案, 5 月 27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查,曲靖市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2013 年 5 月投资开发建设的 “ 十五城 &mi 上东区 ” 已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竣工,依照合同是 2014 年 12 月 30 日交房,因建设施工组织不到位,前期的高压线改造,地上构筑物没有及时解决,导致未按合同工期按时交房,现共 20 套房屋交付业主使用,但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 “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 。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 ,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曲靖市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拟罚款人民币 10 万元。 2015 年 6 月 15 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曲靖市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并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该公司在收到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不听证,要求陈述、申辩。 6 月 18 日曲靖市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送来了陈述和申辩材料,请求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罚。 2015 年 7 月 1 日,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曲靖市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送来陈述和申辩材料决定对曲靖市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 7 万元。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15 年 7 月 6 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7 月 6 日,执法人员将曲靖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曲靖市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该公司于 8 月 11 日缴清了罚款,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结案。
二、 案件评析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1. 本案中,曲靖市安厦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 “ 十五城 &mi 上东区 ” 项目,未按照国家规定将未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擅自交付使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 本案履行了案件受理、立案、调查取证、案件讨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3. 本案的违法事实认定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第一项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