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日期:2018-01-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 2017﹞19号 ),加快 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 公示 暂行条例》 《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msh2020年)》 等,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 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中, 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企业,以及 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制定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规章制度 ,建立和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指导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并向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推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和交换
第四条 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资质信息、工程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五条 地方各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 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认定、采集、审核、更新和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六条 按照 “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工程项目信息并审核其真实性 。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推送机制, 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 平台依法对社会公开,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逐步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
第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应当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 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 6个月至3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办理信用信息变更,并及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 充分利用 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建立 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 ,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等方面 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存在严重 失信行为 的 ,作为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 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
(一)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 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 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 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 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 ,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 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 “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加强监管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将 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 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 建筑市场主体 “黑名单” 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五章 信用评价
鼓励 第三方机构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 。
鼓励设置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履约行为的评价指标。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 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 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七章 附 则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