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运行技术规程

来源: 日期:2018-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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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为使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以下简称供应站)设置,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活动符合安全生产、保证供气和保护环境的要求,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行业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1.0.2本规程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及其他新型液化燃气供应站的设置及其设施;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运行、维护、抢修。

1.0.3供应站的设置及其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抢修,除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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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储存和向用户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场所。

2.0.2液化石油气设施

指供应站设施、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等。

2.0.3供应站设施

供应站内的钢瓶、供电线路、电器设备、灭火器材、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等。

2.0.4用户设施

指用户的液化石油气管道、胶管、调压器、钢瓶、阀门及计量器具等。

2.0.5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

使用液化石油气作为燃料进行加热、炊事等的设备,如液化石油气工业炉、液化石油气锅炉、液化石油气空调机、民用液化石油气用具等。

2.0.6运行

从事液化石油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液化石油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2.0.7维护

为保障液化石油气设施的正常运行,预防事故发生所进行的检查、维修、保养等工作。

2.0.8抢修

液化石油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停气、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3 供应站

3.1 供应站设置

3.1.1供应站按气瓶总容积V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称 气瓶总容积(m3)

Ⅰ级站   6<V≤20

Ⅱ级站   1<V≤6

Ⅲ级站         V≤1

注:气瓶总容积1 m3折合YSP&msh15型重瓶28只;YSP&msh50型重瓶8只。

3.1.2Ⅲ级供应站应具备的条件:

1. 由具有资格的液化石油气企业设立;

2.设置应符合燃气规划布点的要求;

3.有稳定的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液化石油气气源;

4.有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上岗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5.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供应站设施、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检查、维护、报修制度和各类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记录台帐;

6.有值班人员;

7.配备防爆工具和堵漏工器具;

8.至少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只;

9.供应站邻房间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10.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

1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有相互毗邻并采用防火墙有效分离的管理房和瓶库房;站内面积大于等于20平方米,其中瓶库房面积大于等于10平方米;设置时其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有危险品经营店铺、配变电房、烧焊工场等火灾危险场所及医院、商场、娱乐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50米范围内不得有学校、幼儿园和重要公共建筑;供应站与主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8米,与次要道路的防火间距大于等于5米;

12.供应站的瓶库房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2)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3)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4)地面应是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5)照明灯具和开关应采用防爆型。

3.1.3Ⅰ、Ⅱ级供应站应具备第3.1.2条1&msh8项的规定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的条件。

3.2 供应站设施的运行与维护

3.2.1一般规定:

1.销售的钢瓶及液化石油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2.建立钢瓶和用户档案;

3.不得经营液化石油气、用户设施、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以外的其他商品;不得将钢瓶置于户外经营;不得在钢瓶之间相互倒气;

4.不得擅自设立瓶库;

5.瓶库房内不得住人、堆放杂物或有明火等火源;供电线路及电器设备符合国家防火防爆规定;

6.空瓶、重瓶应按指定区域分别存放,并设标志;漏气瓶或其他不合格钢瓶应及时处理,不得在站内存放;

7.钢瓶应直立码放且不得超过2层;50kg钢瓶应单层码放;应留有通道;

8.在钢瓶装卸、搬运、码放过程中应轻拿轻放,严禁摔、砸、滚、拖钢瓶;

9.钢瓶应周转使用,重瓶存放不宜超过一个月;

10.定期检查和补充灭火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完好、有效;

11.供应站存放的重瓶总容积不得超过设置时申报的容积。

3.2.2供应站应分别对重瓶入站、存放、重瓶出站、空瓶入站等环节进行检查,检查应有台帐记录。

1.重瓶入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钢瓶瓶体及角阀有无泄漏;称重复核有无超重瓶、欠装瓶;钢瓶上是否有合格标志。

2.供应站日常检查

1)检查频率:每天早上8点&msh&msh晚上8点不低于2小时一次;晚上8点&msh&msh早上8点不低于4小时一次。

2)检查内容:钢瓶有无泄漏或其他异常情况。

3.重瓶出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再次复核本条条第1项的内容。

4.空瓶入站检查

1)检查方法:逐瓶检查。

2)检查内容:钢瓶是否超过检验期;钢瓶内是否有剩余压力;角阀是否关闭;残液量是否超标。

3.2.3液化石油气泄漏检查应采用肥皂水检漏或仪器检测,严禁使用明火检漏,发现泄漏应及时消除;在泄漏未消除之前,应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

4 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运行与维护

4.0.1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护和检修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

4.0.2供应站应负责液化石油气使用的宣传、指导,告知用户遵守下列规定:

1.正确使用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烧器具品牌应在云南省建设厅公布的目录之中,且应有经省级或当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标志;严禁使用不合格或已达到报废年限的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

2.不得私自拆改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

3.不得加热、摔砸、横放、倒置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及倾倒瓶内残液和拆卸瓶阀等附件;

4.严禁用明火检查泄漏;

5.发现用户设施或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异常、液化石油气泄漏或意外停气时,应立即关闭钢瓶角阀和其他阀门,开窗通风,在安全的地方切断电源,严禁动用明火,并应及时向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报修;

6.连接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的胶管应定期更换,严禁使用过期、过长胶管,并应安装牢固;

7.严禁在卧室等不具备安全用气条件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8.不得用胶管过墙或者穿门窗使用液化石油气;胶管连接时使用三通接头,形成两个支管;

9.每次使用完液化石油气后,应关闭钢瓶角阀;

10.协助对用户设施进行检查、维护、抢修工作。

4.0.3供应站应对用户设施和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进行检查,检查应有台帐记录并要求用户签字认可。

1.检查频率

1)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入户检查;

2)每次为用户送气上门时应进行检查。

2.检查内容

1)用户设施检查;

2)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泄漏检查;

3)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燃烧工况检查。

4.0.4用户设施检查

1.检查方法:肥皂水涂刷、仪器检测和肉眼观察。

2.检查内容:钢瓶瓶体及角阀含阀杆、减压阀、胶管及其连接部位。

3.检查要求及处理方法:

1)泄漏检查:发现肥皂水有鼓泡现象或检测仪器报警即有液化石油气泄漏时,应及时告知用户并立即重新紧固连接部位或更换泄漏的用户设施;

2)胶管长度宜在1&msh1.5米,最长不超过2米。胶管过长、过短或有变形、鼓包、裂纹、老化现象时,应及时调整、更换;

3)减压阀失效应及时更换;

4)连接部位应有卡子紧固。

4.0.5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泄漏检查

发现泄漏时应及时告知用户并立即送修或更换泄漏的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

4.0.6液化石油气燃烧器具燃烧工况检查

1.检查方法:肉眼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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