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规范

来源: 日期:2018-04-09


目 次

1 总则

2 总体布局

2.1 一般规定

2.2 森林公园区划

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 环境容量

3.2 游客规模

4 景点与游览线路设计

4.1 景点设计

4.2 游览线路设计

5 植物景观工程

5.1 一般规定

5.2 植物景观设计

6 保护工程

6.1 一般规定

6.2 生物资源保护

6.3 景观资源保护

6.4 生态环境保护

6.5 安全、卫生工程

7 旅游服务设施工程

7.1 一般规定

7.2 餐饮

7.3 住宿

7.4 娱乐

7.5 购物

7.6 医疗

7.7 导游标志

8 基础设施工程

8.1 一般规定

8.2 道路交通

8.3 给、排水

8.4 供电

8.5 供热

8.6 通信

8.7 广播电视

8.8 燃气

9 设计文件组成

9.1 一般规定

9.2 设计说明书

9.3 设计图书

9.4 附件

附录A 术语解释

附录B 森林旅游资源调查

附录C 森林旅游资源与开发建设条件评价

附录D 容量测算推荐公式

附录E 投资概算与效益评价

附录F 森林公园可行性研究文件组成

附录G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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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适应森林旅游与森林公园建设的需要,统一森林公园总体设计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公园及其他森林旅游区总体设计。

1.0.3 本规范制定的依据是《森林法》、《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

1.0.4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的指导思想,应以良好的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充分利用森林旅游资源,在已有的基础上进行科学保护、合理布局、适度开发建设,为人们提供旅游度假、休憩、疗养、科学教育、文化娱乐的场所,以开展森林旅游为宗旨,逐步提高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1.0.5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0.5 .1 森林公园建设以生态经济和旅游经济理论为指导,以保护为前提,遵循开发与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在开展森林旅游的同时,重点保护好森林生态环境。

1.0.5 .2

森林公园建设应以森林旅游资源为基础,以旅游客源市场为导向,其建设规模必须与游客规模相适应。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进行适度建设,切实注重实效。

1.0.5 .3 森林公园应以森林生态环境为主体,突出自然野趣和保健等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挥自身优势,形成独特风格和地方特色。

1.0.5 .4 统一布局,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做好宏观控制;建设项目的具体实施应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可视条件安排分步实施。

1.0.6 森林公园总体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总体布局

2.1一般规定

2.1.1 总体布局必须全面贯彻有关各项方针、政策及法规。

2.1.2 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妥善处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之间、游览与生产和服务及生活等诸多方面之间的关系。

2.1.3 从公园的全局出发,统一安排;充分合理利用地域空间,因地制宜地满足森林公园多种功能需要。

2.1.4

在充分分析各种功能特点及其相互关系的出基础上,以游览区为核心,合理组织各种功能系统,既要突出各功能区特点,又要注意总体的协调性,使之各功能区之间相互配合、协调发展,构成一个有机整体。

2.1.5 要有长远观点,为今后发展留有余地。

2.2 森林公园区划

2.2.1 区划系统

游览区??景区

游乐区

狩猎区

森林旅游区 野营区

休、疗养区

森林公园 接待服务区

生态保护区

生产经营区

行政管理区

管理、生活区 居民生活区

2.2.2 功能分区

2.2.2 .1 根据森林公园综合发展需要,结合地域特点,应因地制宜设置不同功能区。

2.2.2 .2

游览区:为游客游览观光区域。主要用于景区、景点建设;在不降低景观质量的条件下,为方便游客及充实活动内容,可根据需要适当设置一定规模的饮食、购物、照相等服务与游艺项目。

2.2.2 .3

游乐区:对于距城市50km之内的近郊森林公园,为添补景观不足、吸引游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需建设大型游乐与体育活动项目时,应单独划分区域。

2.2.2 .4 狩猎区:为狩猎场建设用地。

2.2.2 .5 野营区:为开展野营、露宿、野炊等活动用地。

2.2.2 .6 休、疗养区:主要用于游客较长时间的休憩疗养、增进身心健康之用地。

2.2.2 .7 接待服务区:用于相对集中建设宾馆、饭店、购物、娱乐、医疗等接待服务项目及其配套设施。

2.2.2 .8 生态保护区: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维护公园生态环境为主要功能的区域。

2.2.2 .9 生产经营区:从事木材生产、林副产品等非森林旅游业的各种林业生产区域。

2.2.2 .10 行政管理区:为行政管理建设用地。主要建设项目为办公楼、仓库、车库、停车场等。

2.2.2 .11 居民生活区:为森林公园职工及公园境内居民集中建设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用地。

2.2.3 景区划分

2.2.3 .1 景区内的景观资源应具有完整性,景点相对集中。

2.2.3 .2 景区的主题必须鲜明,具有特色,以其独特魅力而存在。

2.2.3 .3 有利于游览线路组织,便于游览和管理

2.2.4 区域定界

依据本规范2.1和 2.2.3 的规定,在1:10000或1:50000比例尺地形图上结合现地调绘,以自然区划为主进行功能区、景区定界。

2.2.5 分区概述

按功能分区概要阐述基本情况、利用功能、主要建设内容以及采取的出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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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环境容量与游客规模

3.1 环境容量

3.1.1 确定合理环境容量应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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