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出具房产证明须谨慎

来源: 日期:2018-07-06


基本案情:

人民法院 在执行 叶某与古某的 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中,依法向曲靖市域内某房地产业管理处 调查 古某名下某处房产的相关产权及抵押信息,该 房地产业管理处 在协助调查的过程中先后出具了两份内容相互矛盾的证明, 某人民法院对该房地产业管理处 五万元 罚款 ,并限定时间缴纳。

案情释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款 规定,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本案中, 该房地产业管理处 对古某的房产 先后出具了两份内容相互矛盾的证明 ,该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某人民法院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一十 第一款 对该房地产业管理处五万元罚款

案情启示:

出具房产证明 谨慎,证明信息必须真实、客观,且 具有唯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