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个特殊的日子,走近这部特别的法律

来源: 日期:2018-09-30


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形式将9月30日设立为烈士纪念日。这是国家对历史的郑重回眸,更是民族对忠魂最深沉的告慰。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 无论时光如 何流逝,英烈的名字,我们从未忘记;英烈的事迹,我们也将永远铭记

然而,近年来,社会上有些人以 学术自由 ”“ 还原历史 ”“ 探究细节 等为名,不断丑化、诋毁、贬损、质疑英雄烈士,歪曲历史,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针对种种乱象,社会公众关于立法保护英雄烈士的呼声不断高涨。2017年的全国两会上,有251人次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一些群众来信,建议通过立法加强对英雄烈士的保护, 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针对维护英烈权益,应完善相应的司法解释和政策法规。

在社会各界不断高涨的呼声中,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响应,将起草英雄烈士保护法作为年度立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十二届、十三届 全国人大常委会 委员在审议中积极建言献策,2018年4月27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生效。

曾经,你用生命捍卫我们;现在,我们用法律保护你! 第五个烈士纪念日,让我们一起走近英烈保护法。

英雄烈士的范围

经过反复研究,英烈保护法规定的英雄烈士范围,包括近代以来,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 作出 牺牲和贡献的英烈先驱和革命先行者,重点是中国共产党、人民军队和人民共和国历史上涌现的无数英雄烈士。

这些行为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

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电信、网络等途径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等;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英雄烈士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处罚措施

亵渎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首例英烈保护公益诉讼案

2018年6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烈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当庭判决曾某在七日内在该市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5月12日,湖南籍消防战士谢勇在扑救淮安市 小区火灾事故时英勇负伤,经抢救无效壮烈牺牲,年仅21岁。谢勇牺牲后,被公安部批准为烈士,并颁发献身国防金质纪念章;江苏省公安厅为谢勇追记一等功;淮安市人民政府追授谢勇为 灭火救援勇士 ;共青团淮安市委、淮安市青年联合会为谢勇追授 淮安五四青年奖章 。在讴歌和哀悼声中, 网民曾 某却在 微信群 中公然发表极端性、侮辱性言论,在被别人劝阻时继续发表挑衅言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的条款规定,淮安市检察院向淮安中院提起侵犯英烈名誉权的民事公益诉讼。

6月12日,淮安中院对该案一审宣判。 法院认为,英烈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曾某利用 微信群 ,发表带有侮辱性质的不实言论,已经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范畴,侵害了谢勇烈士的名誉及社会公共 利益。遂判决曾某在本地市级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