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价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 日期:2018-10-12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水价管理的有关规定,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水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水价(或水费,下同)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水行政或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职责分工,协助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好水价的管理工作。

三、水价管理的基本原则:一是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节约用水,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二是充分体现水的商品价值,使水价保持或达到合理水平;三是将水价改革与完善水资源管理、改造供水设施、推行科学节水制度结合实施;四是综合考虑水资源保护、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的需要,兼顾社会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统筹规划,公平负担

四、水价管理要将政府决策与民主监督相结合,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和价格公示制度。在制定和调整水价前,必须由具有相应价格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并作为水价决策的重要依据。水价制定或调整后要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

五、规范水资源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建立适应我省省情的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机制,制定合理的水费和水价。 < /> 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省级政府指导下,授权地州市政府制定具体征收标准和价格的管理形式。即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我省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作价(征收)原则、办法及指导价格水平(标准),报省政府批准。各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省定作价原则和办法,在指导价格(标准)范围内,根据当地情况研究制定本辖区内具体价格(标准),报经地州市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因特殊原因需突破省定标准的,必须由地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重大项目报经省政府同意。涉及跨区域供水或对中央、省属大型工矿企业用水产生较大影响的水资源和水利工程供水重大项目,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予以协调或直接定价。 < /> 水资源费标准的制定要综合考虑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问题。水利工程一般兼有防洪、供水发电、养殖、种植、旅游等多种功能,水利工程各项开支应区分性质,分类补偿。用于社会公益性的成本费用由各级财政预算支付;用于生产经营性的成本费用通过制定商品价格予以补偿。

六、规范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管理,积极推进水价改革,逐步理顺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 < /> 各州、市政府和地区行署所在地城市的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由地、州、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经地方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县(市)城所在地的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由县(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经地方政府同意后报地、州、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县(市)以下城镇供水价格授权县(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经县(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授权地州市或县审批的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均应报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集中供应纯净水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按自愿的原则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 /> 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价格要按照补偿合理成本、满足还本付息需要和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成本核算应包括水处理设施和城市管网的运行维护成本;还贷期要按实施的设计使用年限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90%必须用于还贷。对尚未建成投产的城市供水或污水处理项目,原则上不得先行出台供水或污水处理价格。 < /> 要严格区分供水企业和用户的责任,对供水单位为用户自用管网单独提供供水实施、维修、计量器具安装等的服务价格,要坚持自愿委托原则,其价格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从严核定。严禁供水单位利用自然垄断地位,强行推销商品、强制服务。 < /> 积极推进城市供水价格改革,对已具备条件的昆明等城市,城市供水要逐步推行居民生活用水的“阶梯式计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的“两部制水价”试点工作,在经过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实行两步制和阶梯式水价,要与现行的超计划用水加价和其它惩罚性水价等水价政策相衔接。

七、规范水价构成,治理乱收费和乱加价。除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项目外,各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出台随水价征收的各种收费、基金和附加要坚决取消。 < /> 对已出台污水处理价格的城市,环保部门不得再向通过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或已交纳了污水处理价格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污水排污费。取消“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污水处理价格1.25元/吨)。 < /> 八、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供水、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水价关系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水价改革工作要贯彻积极稳妥的方针。既要有利于水资源的保护,又要有利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既要有利于水利和城市供水事业的发展,又要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既要改革水价,又要与居民和企业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必要的扶持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应予以保留,确保水价体制深化改革的稳妥推进。 < />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水价的监控和管理,防止水价过低的不正常运行和过快上涨,监督水价收入按“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