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二
来源: 日期:2018-12-13
&msh&msh曲靖市麒麟区碧 桂园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违法案
一、案 情 简介
2018 年 3 月,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曲靖市麒麟碧 桂园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麟湾片区南 宁水寨、三宝雷家庄,碧 桂园 二期投资建设的 “ 幼儿园 ” 项目,未经办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
曲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立案 后 ,执法人员到建设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该公司于 2018 年 2 月动工,现已建到三层,建筑面积 4916 ㎡,合同价 9414787.36 元。曲靖市麒麟碧 桂园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
依据《建 设 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 处工程合同价款 百分之一 以上 百分之二以 下罚款 ” , 对曲靖市麒麟碧 桂园 房地产开发限公司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 14.1 万元。该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了罚款,未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该案件结案。
二、案件评析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一) 本案中,曲靖市麒麟碧 桂园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 “ 幼儿园 ” 项目,未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证》擅自建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 本案履行了案件发现、立案、调查取证、案件讨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行政处罚 决定 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
(三) 本案件 中 “ 未经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建设 ” 的行为 违 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