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防空工程档案管理规定
来源: 日期:2019-11-2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发挥人防工程档案在人防战备建设、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云南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省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人防工程的档案管理工作,凡在本省范围内进行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人防工程档案系指在人防工程建设及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人民防空战备建设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县以上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审批(许可)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管理人防工程档案工作。人防指挥工程、单建(公共)人防工程的档案管理由省人防办负责。
第五条 建设单位形成的人防工程档案,在满足建设单位自行保存和报送城建档案等工作需求的同时,必须按本规定及时向省或州、市人防办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人防工程档案。
第六条 建设单位保存的档案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范、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报送市或 区( 县 ) 人防办的人防工程档案按省人防办规定的报送范围进行收集、整理。人防工程档案报送范围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等。
第二章档案验收
第七条 未进行人防工程档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人防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人防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 申请人防工程档案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 一 ) 人防工程建成并满足平时和战时使用要求;
( 二 ) 完成人防工程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 作;
( 三 ) 项目建设单位 ( 法人 ) 已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负责人以及有关人员,根据档案工作的相关要求进行全面自检,符合要求。
第九条 人防工程档案验收内容包括:
( 一 ) 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
( 二 ) 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
( 三 ) 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及系统性情况;
( 四 ) 防护设施质保资料齐全完整情况;
( 五 ) 平战转换预案和实施计划文件等。
第十条 人防工程档案验收合格后,由省或州、市人防办出具人防工程档案验收意见。
第三章 档案报送和接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必须向省或州、市人防办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人防工程档案。
第十二条 向省或州、市人防办报送的人防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系统整理,按本规定附件 《 人防工程档案资料目录 》 ,详细核对,装订成卷,标明密级和保管期限,并按照技术责任制进行审核签字。
报送的人防工程竣工图应当做到图物相符,图形清晰,字迹工整,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 所报送的人防工程档案按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两种格式同时报送人防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省或州、市人防办在接收人防工程档案前应按有关规范、标准对该档案进行检验,接收后应向报送单位出具人防工程档案接收证明。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省或州、市人防办出具的人防工程档案接收证明,人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得向其出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章 档案保管和利用
第十六条 人防工程档案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长期两种。 凡 本省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及五级以上 ( 含五级 ) 人员掩蔽工程和配套工程的人防工程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其他人防工程档案为长期保存档案。
第十七条 永久保存的人防工程档案在省、州、市人防办保存期满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省、州、市档案馆移交,州、 市人防办留存人防工程档案复制件及归档电子文件。
第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加强管理,并定期对人防工程档案的密级进行鉴定和调整。
第十九条 凡停建、缓建项目的人防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伤管;撤销单位的人防工程档案由上级主管部门保管;若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则向省人防办移交。人防工程的使用权或管理权转移时,有关的人防工程档案由原单位整理后向接收单位办理移交司续,并按分级管理权限向省或州、市人防办及时提供转移信息。
第二十条 保管人防工程档案的单位应当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保管档案的库房应当有防火、防潮、防虫、防光、防尘、防盗等安全措施。对重要的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对缺损的档案应当及时修复补全。
第二十一条 法人、其他组织因国家或公共利益需要,利用人防工程档案的,按分级管理权限向省人防办或州、市人防办申请利用。
申请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人防工程档案,按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利用人防工程档案时,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损毁、丢失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人防工程档案管理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地铁、隧道等兼顾人防工程部分的档案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件:档案资料格式要求及档案资料目录
1、人防工程档案基本格式:
( 1 ) 档案名称:人防工程档案。
( 2 ) 封面制作: A4 版面硬质封面。
( 3 ) 档案目录: ( 见人防工程档案资料目录 )
2、人防工程档案整理要求:
( 1 ) 人防工程竣工档案按时间顺序排列。
( 2 ) 人防工程竣工档案应分册装订。
( 3 ) 竣工图应单独成册,按建筑、结构、风、水、电顺序装订。
3、 竣工图应符合下列要求:
( 1 ) 竣工图应当完整、清晰、规范,签字、盖章等手续完备。
( 2 ) 施 工 图变更及符合划改要求的,可在原图上更改,
并注明变更依据,加盖竣工图章。
(3) 施 工 图 变更涉及平面布置、结构形式等改变,或图面变更超过三分之一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并注明变更依据,加盖竣工图确认章。
人防工程档案资料目录